攔乘出租車既不能在人行道也不能在機動車道,根據規定: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出租車不得停車。

出租車是供人臨時雇傭的汽車,多按裡程或時間收費,臺灣稱作“計程車”,湖南、廣東及港澳地區稱為“的士”,新加坡及馬來西亞一帶則稱為“德士”。
出租車在經濟比較發達的香港和廣東地區較早出現,於是粵語中也就相應地有瞭“搭的士”的說法,其載客量不多,一般隻有4個座位。
二十世紀四五十年代,出租車是專門負責接待來穗的外國元首、政府首腦與高級官員、參加交易會的外商、海外華僑、港澳同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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