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重點保護動物劃分為國傢一級保護動物和國傢二級保護動物兩種,並在其他條文中規定瞭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它們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國傢重點保護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公佈。

國傢保護動物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為依據,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為認定者的國傢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國傢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已於1988年12月10日經國務院批準,1989年1月14日由林業部、農業部發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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