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的預包裝食品不可以不標註中文標簽。根據《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報檢時,報檢單位除應按報檢規定提供報檢資料外,還應按要求提供標簽檢驗有關資料並加蓋公章,如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樣張等。
經檢驗,進口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的,應判定標簽不合格。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一次性告知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項的全部內容。
對於首次進口並經標簽檢驗合格的預包裝食品再次進口時,僅需提供標簽備案憑證與中外文標簽樣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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