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語言簡單明瞭並富有邏輯,不能說帶有人身攻擊性的語言。辯論要圍繞案件爭議焦點,不可忽略主題。下一輪的發言內容不能重復上一輪的。如果想打斷對方的辯解,應該經得審判長許可。
無論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還是訴訟代理人,在要求發表辯論意見時,應向審判長提出申請,征得同意後方可發言。
法庭辯論結束前,審判長會征求各方的新意見,若各方沒有新意見,審判長應宣佈辯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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