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女子挑了两根约莫20厘米长的排骨,特意交代店员先切后称,女子到家后打开刚买的排骨,发现排骨拼接起来她家菜板都摆不下,还多出几块普通肉,这店家也太好客了吧。

女子当了半辈子的家庭主妇,日常生活少不了柴米油盐,对买菜买肉这些都比较有经验,也有自己的见解。
这天,她决定煲个排骨汤,新鲜的肋排无非是最好的选择。
现在的店家卖肉也很精明,根据不同的部位设置不同的价格,比如:排骨、五花肉、筒子骨、普通猪肉,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卖肉,排骨是最贵的,普通肉和筒子骨比较便宜。
根据以往的经验,她选了2根不长的排骨,刚好够一家三口吃一顿,选好后让店员帮忙切,女子可谓是经验老道,这方面非常有经验,缺斤短两的事情看得多也见得多。
为了避免自己会上当,她特意交代店员先切再称,因为先秤再切容易少肉,先切就不用担心这些,反正袋子里有多少就称多少,不存在少给的问题。
女子选好的这2根肋排每根约莫20厘米左右,因为是后称,女子就没有盯着店员切肉、装肉的环节,店员将切好的肉拿去打秤并递给了女子。
女子回到家准备做饭,拿出切好的排骨,发现2根不长的排骨怎么会这么多,于是拿出家里的菜板来摆放。

从图片上看,女子家菜板的长度应该有四五十厘米,她是斜着摆放的,斜着摆放尺寸大概会有五六十厘米,可见这排骨拼接起来的长度整个菜板都没摆放下,并且还多出了几大块普通肉,看着足有三四两,可见这排骨的量有很多。
女子很生气,明明自己只想吃一顿的量,硬给她塞了这么多,自然排骨的总价就多了不少,并且还有几块普通肉,这种肉比排骨便宜,也按排骨价卖给了她。
1、女子明明只想买一斤肉,最后店家硬给人凑了足足有两斤多肉,这明显是属于强买强卖。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强买强卖违反了消费者法律规定,以强买强卖商品、被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被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强买强卖明显地破新了自由、平等的经济秩序。
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在强买强卖的事情中,消费者一是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损失,二是可以让对方承担对应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2、店家在女子的排骨里参杂了普通肉,普通肉的价格比排骨便宜很多,店家将普通肉按照排骨肉的价格强卖给了女子,这明显是不对的。
有人问这种情况到底应该是属于价格欺诈还是以次充好呢?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二者的区别
价格欺诈是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价格,以低价或者高价进行结算的,属于价格欺诈。
以次充好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优质产品的行为,在产品中掺杂、以次充好,冒充优质产品来卖的,称之为以次充好。
本案的女子是知道每种肉的价格,店家也没有针对同一种产品进行两个价格来进行卖,店家是将低价格的肉掺杂到高价格的排骨里卖给女子。
女子可以要求按照所买的猪肉价款,要求店家三倍赔偿,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的店家以次充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店家将受到警告或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针对女子只买两根小小的排骨,最后商家给了多给排骨并且还用普通肉充当高价肉卖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