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陈先生花了398元报了一个七天六晚的团去玩,本以为挺划算的,可没想到一对夫妻因为只消费了100元,却连房卡都没有拿到。带团人称:他们没有履行买东西的义务。
当时报名的时候,陈先生看到报名费只要398元,可以玩一个星期,还可以去三个城市玩,觉得挺划算的。唯一让陈先生感觉不舒服的是在旅程中有十几个需要买东西的地方。
当时带头人并没有说一定要消费多少,所以陈先生觉得在旅行中,只要控制自己买东西的念头,少买点东西,还是挺划算的。

不过旅程中有一个规定,那就是每个人一定要消费完298元,不过后面会返还600元。所以陈先生觉得298元的消费加团费398元,也一点都不贵,于是就报了名。报名之后,陈先生便跟着大家一起上了车,车上大部分都是70岁到80岁的老人,因为都是上了年龄的同龄人,大家在车上家长里短地说说笑很开心。并且在车上,带头人丝毫没有提及要大家买东西的事情,所以虽然大家都知道这其实就是一个需要买东西的队伍,但是只要没有强制要求大家买东西,这些老人都可以接受的。很快他们就到了首站点,带头人也是热情地带着大家欣赏景点,并且详细地给他们介绍景点的风土人情和人文环境。看到自己不但可以看到美景,还增长了知识,都玩得很开心。欣赏完景点之后,带团人便带着老人们到买东西的地方休息。也明白带团人的意思,所以在休息过后,他们也是带着有合适的东西就买的心态,去挑选东西。而在这个过程中,带团人也没有说一定要买多少东西才可以,由于带团人没有强制要求他们消费,所以团友们买东西的心情也很好。

很快大家都买完东西了,时间也到了晚上,带团人也把他们带到了酒店,准备分房卡,让他们回房间休息,养精蓄锐,进行下一站的景点观赏和买东西。可是在分房卡当中,发生了一件让大家都很愤怒的事情。那就是有一对夫妻在买东西的时候,可能是由于比较节省,也有可能是没有看到喜欢的东西,所以当时他们俩只花了100元。而带团人王女士在分房卡的时候,发现了这件事情后,她说:报名的时候不是告诉过你们,说什么也应该买够400元以上。于是她便跟这对夫妻说,由于他们买的东西太少了,所以不能分房卡,要自己掏钱住酒店。因此这惹怒了那对夫妻,也惹怒了同行的团友们。
他们觉得,明明报名的时候只有一个298元是一定要消费的,除此之外,并没有说标明,在旅途中一定要买多少东西。并且这只是一个买东西地方,剩下的旅途中还有十几个买东西的地方。按照带团人的说法,怎么也要买够400元以上,那么十几个地方,算下来怎么也要花费7000元左右。对于这些上了年纪的老人来说,平时都节省惯了,现在要花那么多钱,实在有些舍不得。于是,纷纷讨要说法,而带团人表示,当初报名的时候,大家都知道是需要买东西的。按照行程的规定,确实没有说清楚要买多少东西才可以。所以在买东西的地方和车上,她都没有被迫大家,希望大家能够在愉悦地环境下消费。但带团人表示:但凡有正常思维的人都知道,参加了要买东西,就是要买东西的,每一个景点至少要花1000元以上。

带团人觉得这是心知肚明的事情。因为398元能够玩一个星期,还到三个城市,十几个景点,一路上还包吃包住,这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大家都要履行买东西的义务。带团人的一番话,让陈先生一群人没有了旅游的心情,因为如果按照带团人的说法,他们这一趟旅游应该要花上1万多元。那么类似这种情况,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这件事情?一、 朋友们报名之后,那么他们与旅行团之间并构成了合同联系,他们之间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典法》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由于约定中只需要消费298元,以及交团费398元,那么对于这些朋友来说,他们只需要履行这两项的支付义务,至于买东西,由于没有约定一定要买多少钱,因此团友们不需要履行这个义务。二、 虽然带团人在买东西的地方并没有强制团一定要买多少钱,但是在分房卡的时候,由于一对夫妻只消费了100元,带团人就不分房卡,实际上这还是变相地强制团友们买东西,这是强买强卖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公平交易的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在旅行的过程中还是可以拒绝强制消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消费。不过这件事也提醒了大家,如果只是想出去感受美景,那么就不要贪图便宜报低价团。对于低价团,您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