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三女子去吃自助餐,拿太多沒吃完,想打包帶走,被餐廳要求額外付費。三人隻有將剩餘的全部倒入鍋中,然後還給店傢來瞭個差評。

據海峽都市報3月26日的視頻報道,三女子相約去吃自助火鍋。在最後剩下太多東西,於是她們覺得太浪費,想將沒吃的打包帶走。
可店裡提出,打包帶走的東西超過200克,就要40元。女子一聽,來這裡自助餐,一個人才收29.9元,打包的錢還比門票貴,於是放棄打包。
轉身就將兩大包食物,一股腦地倒入瞭鍋中,煮瞭煮,沒動一根筷子吃一點,然後就氣憤地離開瞭。

離開後,女子到下單的平臺給瞭差評,並留言“服務員態度賊差……”,女子覺得這下算是好好報復瞭餐廳,心裡一頓酸爽。
沒想到餐廳註意到瞭這條差評和留言,然後經過核對,知道瞭是三女子的行為。然後,餐廳也沒有客氣,而是直接在下面洋洋灑灑地留言瞭一大片。

顯然,餐廳也沒有給這女子客氣,而是用“妹妹你這差評給得,我都想笑瞭”來做瞭回應。
餐廳回應說:“你吃完瞭,煮瞭一大鍋魚和菜,要兩個打包盒打包才裝得下,我這個是自助餐,超過200克要加收40塊錢,我收你30塊錢不過分吧?我收你一百塊錢都不過分。”
顯然,餐廳對於每個差評都很重視,擔心別的顧客看到這個差評就不來自己傢瞭。所以,餐廳對事情原委做瞭仔細的描述,其實是讓其他人都來評評理,而不是差評就說明餐廳不行。
一、自助餐都有自己的規矩
在自助餐廳,想怎麼吃就怎麼吃,想吃多少就吃多少,是不是想想就過癮?
所以,好多去吃自助餐的,都是空著肚子進去,撐著肚子出來。而且,既然是按人頭收費的,那肯定不能虧瞭呀,肯定要把給的錢吃回來。
於是,好東西就搶著拿。結果,拿多瞭就沒法吃完,造成浪費。
所以,自助餐有個行規,就是少取多拿,能吃多少拿多少,避免浪費。
有的店,要求顧客交納押金,離開時沒有浪費,就將押金退回。
而本案中,對於吃不完的,顧客可以打包帶走,因為留下也是浪費,不可能再收回來。但是,打包的要收費,這也是合情合理的。
二、浪費有理嗎?
女子沒有根據自己的食量,按需拿取,在打包需付費時,就將食物倒入鍋中,造成瞭浪費。
2021年4月29日,我國發佈瞭反食品浪費法。
第7條規定: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費:
……
(二)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
(五)提供自助餐服務的,應當主動告知消費規則和防止食品浪費要求,提供不同規格餐具,提醒消費者適量取餐。
……
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對參與“光盤行動”的消費者給予獎勵;也可以對造成明顯浪費的消費者收取處理廚餘垃圾的相應費用,收費標準應當明示。
在自主餐廳中,在拿取食物的地方,都有少取多拿,避免浪費的提示。
該3女子,將剩餘食品倒入鍋中,又不食用,造成浪費,餐廳可以收取處理廚餘垃圾的費用。
三、差評可以隨便給嗎?
在平臺上,對商傢的評論,會對商傢的聲譽產生很大的影響。好多消費者在選擇商傢時,都會看別人的評論,如果大傢都說不好,肯定就不會選擇該商傢。
因此,平臺上對商傢的評論,成瞭商傢的門面,生意好不好,就看這個門面好不好。而物理的門面,已不是關鍵。
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該女子在平臺隨意給差評,影響瞭餐廳的名譽,對餐廳造成瞭損失。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餐廳可以要求女子刪除差評,或公開道歉。
結束語
我們從小就開始讀“誰知盤中餐,粒粒皆辛苦”的詩句,知道糧食來自不易。
但不能因為我們現在富裕瞭,就覺得糧食唾手可得。也不能認為,自己有錢,可以買到,想怎麼樣就怎麼樣,就不珍惜。
避免糧食浪費,不僅僅是傳統美德對我們的要求,也是為瞭保障國傢糧食安全的要求,所以國傢才制定瞭反食品浪費法,將反對糧食浪費上升到瞭國傢法律層面的高度。
其次,我們要遵守基本的行為規則,不能為所欲為,覺得自己不爽,就給別人差評。
不承認自己的錯誤,反而變本加厲,這樣的人不需要反思嗎?
#頭條創作挑戰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