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長沙,男子遇到一件令他不爽的事情,自助餐廳拒絕讓他團購入店消費,男子不爽直接投訴餐廳,餐廳的負責人說出實情,男子每次都要吃上幾百塊,還在店內直播,自己虧本瞭不想做他的生意。
康先生是一名美食主播,他的工作就是探店,可是在碰到一傢自助餐廳後,他直接被拉黑瞭,即便是有團購券也謝絕他的消費。

他認為店傢玩不起,隨後將此事曝光,還叫來瞭記者采訪,康先生表示,他幾天前拿團購券到指定的自助餐廳消費,遭到瞭拒絕。
面對記者的采訪,康先生表示自己並沒有過度消費,隻是過來自助餐挑戰,期間已經過來瞭三次,沒想到餐廳負責人拒絕他入場瞭。
康先生對此無法理解,作為消費者他購買瞭團購券,為什麼商傢可以制止他入店消費?為此,記者來到瞭這傢自助餐廳進行采訪。
餐廳的負責人是一名大叔,他對於康先生的說法不認可,細數三次的消費過程,每一次康先生都能刷新他的認知,加上團購價,基本上都是虧錢的。
為瞭證明自己的說法,餐廳老板拿出店內的監控,康先生兩小時能夠吃下6斤牛肉,二三十瓶豆奶,還有一盆龍蝦,根本就是一個吃貨。
康先生聽到餐廳負責人的說法,對此不同意,他又沒有浪費,隻是胃口好一點,自助餐廳就是指定時間沒消費,不能以虧本為由拒絕自己。
餐廳負責人表明態度,由於康先生一邊吃飯一邊還直播,影響瞭店內的情況,他們目前是禁止在店內直播的,因此隻能拒絕康先生。
負責人解釋,他開這傢店是貸款的,經營不容易,如果每個人都像是康先生那樣薅羊毛,他真的支撐不下去。
從負責人的口中,也表明他拒絕康先生是無奈之舉,那麼在法律上,是否這樣的說法成立?

1.自助餐廳負責人有自主經營權,可以拒絕顧客消費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從法律角度看,商傢是否有權拒絕顧客消費,實際上取決於有無法律規定的強制締約義務,是否符合行業習慣、商業慣例,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是否設定瞭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條件,是否侵害瞭消費者包括人格利益在內的各項權益。
在本案中,自助餐廳的老板提出的理由並未侵害到康先生的合法權益,雙方的消費合同關系仍然未建立,康先生可以退瞭團購券解決此事。
2.如果康先生堅決要進入餐廳,那麼餐廳負責人應該如何解決?
《民法典》第133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康先生和自助餐廳的糾紛是屬於民事糾紛,自助餐廳的負責人確立瞭不少規矩,特別是在餐廳直播這一點,是為瞭保護更多顧客的權益,因此康先生即便是起訴自助餐廳,也不會勝訴。
因為經營者出於主觀目的決定選擇特有經營方式,並未超出行使經營權范疇,對某些情況進行限制,不涉及顧客的人身損害,是可以制定某些特殊的規定。
3.自助餐廳為何前後幾次的行為不同,如何定性?
結合本案的細節,康先生在這個餐廳消費瞭幾次,每一次都讓商傢印象深刻,而康先生更多的是如何追究餐廳負責人的責任?
按照相關的法律,僅對部分關系到居民基本生活的合同主體設置瞭強制締約義務。對於普通的交易主體,比如飯店、酒店這些是沒有設立限制的。商傢具有是否選擇接受消費者的自由,不存在侵犯消費者的權益。
簡單來說,就是康先生前幾次到店後,餐廳認可團購券,雙方形成消費合同關系,餐廳就提供相應的食材讓康先生繼續享用。

在後續,餐廳不認可團購券,與康先生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餐廳作為私人場所,負責人是可以拒絕他入內的。
大部分人支持餐廳負責人的想法,認為餐廳未涉及到人身侮辱,隻是不想和康先生做生意,可是相互選擇的結果。
這件事告訴我們,經營某些特色餐廳,更多的需要制定規矩和門檻,在不違法不違規的情況下經營,以確保商傢的品牌形象和經營利益,另外消費者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利用法律去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