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推廣全國通用的是普通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9條規定:“國傢推廣使用普通話”,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通用語言文字法》確立瞭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國傢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普通話是現代標準漢語的另一個稱呼,是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官話為基礎方言,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的通用語。
推廣普通話主要是為瞭消除方言隔閡,促進社會交際,與人民使用傳承方言並不矛盾,並不是要人為地消滅方言。
各國都有自己的通用語言,無論美國、俄羅斯、印度等,都是語言方言眾多而推行國傢通用語言以利於人們的交流等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