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文化遺產主要包括歷史文物、歷史建築群和人類文化遺址等,被稱為“有形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合稱為“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的價值,它的范圍很廣,涉及各個領域。

文物是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刻和雕塑、書籍、書法與繪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洞窟以及聯合體。
建築群是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
文化遺址是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等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