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禮儀之邦,最早規定於《周禮》。周朝的儀式婚,要走上6個步驟,即“六禮”,分別為“納彩、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其中第四步“納征”,男方要派人送娉禮到女方,這婚約就正式成立瞭,這也是彩禮最開始的雛形。

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
有關彩禮的相關規定: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婚姻傢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傢庭暴力。禁止傢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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