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密機密秘密時間年限如下:國傢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規定外,絕密級事項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計。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內的,以月計。

國傢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1990年9月19日由國傢相關部門頒佈,1991年1月1日起實施。正文內容總共有17條。
第十三條:復制屬於國傢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錄、引用、匯編其屬於國傢秘密的內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保密期限。
第十四條:相關保密工作部門發現有關機關、單位確定、變更保密期限不符合本規定或者不適合實際工作需要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