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一女子参与转发免费参观海洋馆活动,周末她带着孩子去玩,却被告知大人确实不收钱但是孩子要交25元。女子交了钱后发现海洋馆就是一间毛坯房,里面只有几个养着水母和小鱼的鱼缸。

女子无意中看到转发就可以参观海洋馆,并且还不收钱,看着上面介绍的各种海洋生物,好多都是自己没见过的,想着孩子肯定喜欢。恰巧时间又正好是周末,女子就决定带着孩子前去开阔一下视野,长长见识。
周末一大早,女子给孩子收拾好前去参观,孩子热情高涨,对海洋馆期待不已。来到目的地,被工作人员告知大人免费,小孩需要收25元钱。
女子很疑惑,宣传上写着转发就不要钱参观,但为了不扫孩子的兴,想着反正都来了,25元钱能参观海洋馆也能接受,就交钱带孩子进去了。
女子带着孩子进入到里面,只见里面放了几个鱼缸,鱼缸里面有小蜥蜴和小章鱼,不禁嘀咕到,这也太简陋了,想着往里面走走说不定有惊喜后面呢。
没想到全程几分钟就走到头了,里面也是差不多的场景,有一些笼子,笼子里面有几只兔子,旁边有一只羊驼,仅此而已。
只听见进来参观的人纷纷吐槽说没什么好看的,花25元都多了。女子也失望了,这里跟自己以前参观的海洋馆根本就是天差地别,这不是明目张胆的忽悠大家吗?

随后女子把这一幕拍了下来,吐槽道这就是所谓的海洋馆,里面摆放了几个鱼缸,非常简陋,跟宣传严重不符,感觉被骗了,随手将这一幕发了出去。
事后海洋馆回应,这只是生物展,并不是海洋馆,也不是免费的,只开放了两天,观后感不好已经关闭了。
大家看后纷纷吐槽,海洋馆不会是海鲜馆改的吧,去海鲜摊上种类都比这个多。
还有人说,现在到处都有这种低成本海洋馆啊,自己也碰到过这种,没什么看的,全是套路。
1、根据女子提供的画面来看,海洋馆里面只有几个鱼缸和少许海洋生物,女子称与宣传不符,对方涉嫌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消费者出了钱来参观海洋馆,就有权知道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性,比如,可以提前告知大家里面是生物展,让大家知悉里面的真实情况后,再决定要不要去参观。

馆方宣传里介绍是海洋馆,最后又说是生物展,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馆方带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使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真正的海洋馆就像进入了一个海洋,里面有长长的海底隧道,各种各样的海洋生物在身边游来游去,好像触手可及,却又抚摸不到,在一片蓝色的光影中,美轮美奂,让人流连忘返。
就算是条件有限,做不到豪华版的海洋馆,最起码也要在大家认可的范围内,馆方发布海洋馆的虚假宣传,让大家处于错误的认知,应承担民事责任。
3、虚假宣传违反诚信实用原则,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消费者因经营者提供虚假宣传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也可以请求予以惩处。
大家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