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男子到一家餐厅吃饭,点了一只280元每斤的帝王蟹,并拍照片发到朋友圈炫耀。不料,店员将做好的帝王蟹端过来时,却与男子挑选的那只不太一样。男子认为,自己买的那只帝王蟹被餐厅调包了。

26岁的朱先生在一家公司做业务员,每天的工作量很大,常常压得他喘不过气来,但为打拼事业,他与每个人一样,都在坚强地活着。
这天中午,他刚为公司完成一笔订单,获得丰厚奖励,于是来到一家海鲜餐厅吃饭,就当是犒赏一下自己。
一番精挑细选后,他看中一只帝王蟹,餐厅的售价是280元一斤,朱先生要了一只两斤七两的帝王蟹,个头很大,共计花费710元。

之后,他右手抓起帝王蟹,左手拿着手机进行摆拍,并发到朋友圈炫耀说:待会,我一定要吃个痛快!
20分钟后,店员将做好的帝王蟹送到朱先生的餐桌上,帝王蟹散发着一阵阵诱人的香气,让朱先生瞬间精神抖擞,斟了一杯红酒后,就准备开吃。
然而,就在他动手撕开帝王蟹时,却突然发现蟹壳上面头部的位置有异常,原本一排的钝角变成了尖角,按常理说,帝王蟹头部上面的钝角,无论如何蒸煮,都不应该发生变形。
随后,朱先生又将餐桌上的帝王蟹,与之前拍的帝王蟹照片进行对比,果然有很大不同,不论蟹的形状,重量,均有明显区别。

朱先生最后确定,自己挑选的帝王蟹被人调包了,于是叫来店员理论,提出个人异议,并要求对方给出解释。
可店员却不这么认为,一来可能是朱先生工作劳累过度,出现眼花;二来餐厅的灯光耀眼,可能比较炫目,店员建议朱先生别再分辨了,帝王蟹要赶紧趁热吃,才能品尝出它的绝佳滋味!
朱先生见多识广,绝不会被店员敷衍的说词忽悠上当。双方争执无果后,他向市监局投诉餐厅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退一赔三。

那么,餐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朱先生的诉求,又能否能得到回应呢?
一、有充分证据证明,朱先生的帝王蟹被人调包。
在事发前,朱先生挑选到帝王蟹时,第一时间给它拍照并发朋友圈炫耀,有图有真相证明帝王蟹的形状。
其次,拍照时的背景是在餐厅内部,说明朱先生当时在餐厅消费,另外还有710元的支付账单为证。
餐桌上做好的帝王蟹,无论外形还是重量,均与朱先生先前挑选的那只有很大区别,而且制作过程是在餐厅内部的厨房进行,外人不可能随意进入。
因此,通过大量的证据,朱先生认定:帝王蟹被调包是餐厅内部员工所为!
二、餐厅涉嫌存在欺诈行为,应对其做出退一赔三的处罚。
做生意讲的是诚信,帝王蟹每斤的市场价格普遍在300至350元左右,餐厅开出280元一斤的价格,可以说是很吸引人的。

也许餐厅是在打折扣,搞优惠促销活动,吸引广大顾客消费,但既然说到就要做到,不能因为卖得太便宜,就私自将帝王蟹给调包。
在如今的全媒体时代,餐厅意图用移花接木,又或者缺斤少两、以假乱真的手法来欺骗消费者,显然是行不通的。
餐厅与朱先生之间成立合同关系,理应提供对应产品,但餐厅却将价值710元的帝王蟹调包,已严重侵犯朱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做出民事赔偿!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涉事餐厅必须根据上述条例,对朱先生做出相应的赔偿,以及公开道歉!
按照朱先生消费710元计算,餐厅不仅要退回这笔款项,另外还要做出3倍的赔偿,共计返还朱先生2840元。

得知这一结果,餐厅老板的心里五味杂陈,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对此,一些网友表示:如果餐厅老板耍赖,不给予朱先生赔偿,那怎么办?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第56条规定:违法经营的商家,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改正,也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所以,纵使老板有万般不愿,也必须依法对朱先生进行赔偿,否则市监局等相关部门,有权利对餐厅下达停业整顿的通知书,甚至是吊销其营业执照。
近些年来,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现象,屡见不鲜,商家的违法经营,令人触目惊心!
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视之有度,用之有节!
商家如果没有自己的底线和操守,就很容易利欲熏心。赚钱的本事可以是智慧,可以是勤劳,但是必须守其道,不能赚昧良心的钱。
否则,善恶到头终有报,任何的违法行为,都将难逃法律的制裁,也必然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