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老闆在微信群洩憤,詆毀前員工,被判賠禮道歉又賠錢
admin
2021-12-10 17:47:29

原標題:餐廳老闆在微信群洩憤,詆毀前員工,被判賠禮道歉又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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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分享精彩的內容、上傳有趣的圖文、發表個人的見解,已成為時下主流的社交管道。 但在拇指按動之間,有可能觸及侵權的"雷區"。

近日,望都法院趙莊人民法庭便審結了一起侵犯名譽權案件。

原告李某曾在被告劉某、陳某兩人經營的餐廳後廚工作,因薪水問題產生衝突,經縣勞動監察大隊協調,將薪水處理完畢。

圖源:攝圖網

然而被告劉某懷恨在心,遂在北京各大微信餐飲群上發佈關於原告的不實資訊,給原告帶來巨大的精神壓力和社會壓力,使其無法在北京餐飲圈繼續工作。

無奈之下,原告李某訴至望都縣人民法院,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望都法院趙莊法庭辦案法官在審理後認為,被告劉某在不同微信群發佈關於原告的不實、不良資訊,並附有原告的照片,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依照法律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案件事實、性質、情節,法院判決被告劉某在相關微信群恢復原告李某名譽,向原告賠禮道歉,並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官說法: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害。

侵害名譽權在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體現就是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 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拒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佈公告或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管道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微信群雖然是一個虛擬的空間,但也是公共的空間,如果在裡面對他人進行謾駡攻擊,散佈他人的謠言,侮辱他人的人格,只是侵權的載體發生了變化,事情的本質並沒有發生變化。

囙此,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聊天也有法律邊界,應當時刻牢記法律界限,不能逞一時之快,否則就要做好承擔"禍從口出"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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