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四個主要特點,分別是發文權力的限制性,發佈范圍的廣泛性,題材的重大性和內容和傳播方式的新聞性。此外,還可能有其他特點,比如鄭重宣告的莊重性、嚴肅性,法定作者的限定性等。公告分為兩種,一種是宣佈重要事項,一種是宣佈法定事項。

由於公告宣佈的是重大事項和法定事項,發文的權力被限制在高層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的范圍之內。一般一些領導機關或者法定機關才有權力發佈公告,其他的地方行政機關一般不能發佈公告。
公告是向“國內外”發佈重要事項和法定事項的公文,其信息傳達范圍有時是全國,有時是全世界。公告的內容莊重嚴肅,體現著國傢權力部門的威嚴,既要能夠將有關信息和政策公諸與眾,也要考慮在國內國際可能產生的政治影響。
一般性的決定、指示、通知的內容,都不能用公告的形式發佈,因為它們很難具有全國和國際性意義。公告一般不用紅頭文件的方式傳播,而是在報刊上公開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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