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五年更換一次,該說明書提供化學品的理化參數、燃爆性能、對健康的危害、安全使用貯存、泄漏處置、急救措施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等十六項內容。

從該化學品的制作之日算起,每五年更新一次,若發現新的危害性,在有關信息發佈後的半年內,生產企業必須對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內容進行修訂。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傢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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