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王大爷周日一大早去菜市场买了半扇排骨,老 板问要不要切开。王大爷想着切了方便,就同意了。切完王大爷看了一眼装好袋的排骨,扔下扭头就走,嘴里还念叨着“太坑人了”!
王大爷平时是一个很节俭的人,因为周末女儿说要带外孙过来看自己,就想着准备点儿孩子喜欢吃的小精排。因为纯精排太贵了,所以王大爷就想着直接买上少半扇,把精排留给外孙吃,自己和闺女啃啃大骨头就行了。

王大爷兜兜转转几圈,终于选定一家看起来新鲜,肉质纯正的商贩,挑了半扇。本来王大爷自己平时没啥事,买回东西都喜欢自己处理。但一想外孙他们这就快到了,回去要赶紧炖上,正好中午吃,为了省时省力就让老 板帮忙切开了。谁成想柜台后老 板剁排骨的案板前有个近半米高的大挡板,三面环绕,把案板挡的是严严实实。老 板在里面砰砰砰的剁排骨,王大也却根本看不清里面情形。看着这高高的挡板,王大爷的心里就开始犯嘀咕了,一个案板围的这么严实,难不成有啥猫腻。但是无论自己如何探 头探脑,甚至点起脚尖,都看不到里面的情形。很快排骨就剁好了,老 板把口袋递给王大爷。因为不放心,所以王大爷就打开口袋检查了一下,这一查不得了,结果就发现了大问题。

口袋一打开,就看到几块小精排和大骨头混在一起,咋一看似乎也没啥问题。王大爷不放心,于是就往下扒拉了一下,结果除了表面六七块精排,底下全都是大骨头了。总共半扇的排骨总共也就切出来六七块儿精排,显然是不可能的。王大爷一看,自然气愤得很,丢下一句“太坑人了”,扭头就走了。我们都知道市场上纯精排要比大骨头贵的多,价 格更是相差近一倍。老 板这种偷梁换柱的操作,无疑就是把价值更高的精排换成了低价位的大骨头。这种行为无疑就是在欺骗消费者,属于欺诈行为。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五十五条中就有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其实王大爷发现老 板的欺诈行为后,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半扇排骨的赔偿价即使达不到五百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王大爷依旧是可以获得五百元赔偿的。

老 板用不好的东西替换好的东西这种行为其实说大不大,说小也不算小了。天天这样做,情节也就由轻变重了。一旦遇到较真的人,可能就不只是赔偿那么简单了,很有可能还贵罚款或拘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就有规定,盗 窃、诈 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老 板之所以在案板前装一个如此高的挡板,大概就是为了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以后我们去菜市场买东西,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才好,不要求物超所值,但也不能被坑。对此,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