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做的太难吃了,退钱!”云南大理,男子和朋友到当地旅游,晚上逛街时,随便找了一家饭店吃饭,万万没想到,点的几个菜不是没有任何味道,就是咸的没法下嘴。男子当即向服务员吐槽,见对方似乎习以为常一无所畏,于是提出不吃了,支付一半的钱。
结果店家态度强硬,硬气地撇下一句话,“必须全款付款,不然不让走。”最终男子迫于无奈付了全款,100多元钱。

事后,男子将此事曝光到网上并表示,身为重庆人,在重庆请朋友吃饭,朋友觉得味道难吃,主人都会很生气,商家都会过来赔礼道歉,或者免单。但来到云南这边,商家竟然根本不在乎食客的体验。他认为菜品质量、服务态度本身就是花钱的一部分,商家饭做得难吃也就罢了,态度还如此硬气,影响了朋友的心情,才不想付全款。店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确有此事,但是表示,自己在当地经营多年,第一次遇见这种事情,饭菜都是明码标价的,饭菜的口味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很难满足所有人的口味。并表示,市监局已经来过,提醒自己最好问一下顾客口味,注意一下服务态度。目前,店家愿意退还顾客部分餐费,双方还在协商之中。

1、对此有网友纷纷表示,“景区的饭哪有好吃的?”“饭菜众口难调,好不好吃因人而异!”“男子不是想吃霸王餐或者敲诈勒索吧?”“又学到了一招,原来还可以以饭菜不好吃为由,减免餐费!”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2、顾客可不可以单纯以饭菜难吃,要求饭店重做或者退费?
理论上是可以的!从法律上来说,顾客到饭店吃饭,与饭店建立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双方未签订明确的合同,但是通常情况下来讲,顾客不仅要吃饱,还要吃好,这是顾客和饭店的共识。
换句话说,食物品质、口感、服务其实都属于餐饮服务合同的内容。如果饭店仅仅保证了食品的安全,却不注重口感、服务,亦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不限于重做、减免餐费等。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正如大家所说,餐饮行业众口难调,有人觉得臭豆腐、螺蛳粉香,有人闻见味儿就像受不了想吐。
另一方来说,《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单纯的口感不好,顾客很难举证。
也就导致了,实践中很多人去吃饭,即便不好吃,也只是选择忍气吐声、下次不来。

3、不但如此,像男子这样,没有证据单纯地以口感不好为由投诉饭店也就罢了,还在网上大肆宣扬、不依不饶为了钱,就很容易被定性为敲诈勒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而敲诈数额达到2千元至5千元以上或者具有多次敲诈情节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即便不是为了钱,也有可能侵害到商家的名誉权,构成诽谤。同样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4、最后,也正是基于以上种种,笔者认为,退一步海阔天空,得饶人处且饶人,既然商家已经低头,愿意退还一部分餐费,男子与其继续与饭店僵持下去,不如见好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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