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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醋是指以大米或高梁为主要原料,经过适当的发酵使含碳水化合物(糖、淀粉)的液体转化成酒精和二氧化碳,酒精再受某种细菌的作用与空气中氧结合即生成醋酸和水。食醋的味酸而醇厚,液香而柔和,它是烹饪中一种必不可少的调味品,主要成分为乙酸、高级醇类等。现用食醋主要有“米醋”、“熏醋”、“特醋”“糖醋”、“酒醋”、“白醋”等,根据产地品种的不同,食醋中所含醋酸的量也不同,一般大概在5~8%之间,食醋的酸味强度的高低主要是其中所含醋酸量的大小所决定。食醋包括固态发酵食醋和液态发酵食醋。
适用范围:适用于食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包括配制食醋等非发酵工艺生产产品。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19-2003 食醋卫生标准;
GB 2719-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的测定;
GB/T 5009.41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T 18187 酿造食醋。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食品。
抽样方法及数量: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2L。大包装食品(≥5L)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10个包装,总量不少于2L。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从1个完整大包装中进行分装取样,抽取样品分为4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200mL。
所抽取样品分成2份,抽取样品量为10个包装的,约4/5作为检验样品,约1/5作为复检备份样品;抽取样品量为4个包装的,约1/2作为检验样品,约1/2作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检验项目:食醋检验项目见表3-2。
表3-2食醋检验项目
食醋检测项目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判定原则与结论: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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