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耿先生点了一碗18元的烩面,吃出一片指甲来,事后他要求店家赔偿,而店家不但不赔偿,反而报了警。耿先生是这家烩面店的老顾客了,他觉得这里的环境优雅,卫生干净,虽然来吃的人很多,并且耿先生很喜欢这里的烩面的味道,所以他经常过来吃,还给了该店很多好评价。

可让他没想到,发生这件事情之后,他这辈子都不想再吃烩面了。当时他向往常一样来到该店,店员一看到熟悉的耿先生,就问他是不是老样子来一份烩面,耿先生点了点头,然后付了款。
他刚坐下来没几分钟,店员就把一碗热气腾腾的烩面端到耿先生面前,耿先生闻着熟悉的味道,胃口大开,他迫不及待地吃起来。可他吃着吃着,准备吃完的时候,他看到碗里有一个异物,他夹起来一看。
原来是一片拇指甲,他赶紧找来店家,质问怎么一回事。店家过来之后,一看这种情况,他没有说怎么一回事,反而和耿先生聊起的人生。
由于耿先生经常来这里吃烩面,所以他就像熟人一样拉家常,他东扯西掰,和耿先生聊了一个多小时,就是没有聊拇指甲的事情。

可是耿先生早已经不耐烦了,早就憋了一肚子气,他不管店家如何跟他聊人生,他都要店家给他一个说法,他要求店家赔偿。店家看到和耿先生聊人生依然没有打消耿先生要赔偿的决心。于是也跟耿先生说可以给耿先生三倍的赔偿,也就是赔偿54元,可是耿先生没有同意,随后加到了十倍赔偿,可是耿先生还是不同意。因为他觉得这件事情对他影响太大了,他已经有了阴影,这辈子都不会再吃烩面了。店家看见耿先生无论如何都不愿妥协,他就报了警。耿先生也是万万没想到,自己没有得到赔偿,反而被民警带离了现场。
而在民警的调解下,店家愿意再加220元,一共赔偿400元,可是此时的耿先生很是生气,还是不同意,后来民警就让店家加到500元,之后耿先生才得以回家,而那时已经是凌晨了。耿先生却因为此事失眠了一个晚上,他越想越觉得憋屈,于是早上一醒来,他就找到了调解员。面对调解员的到来,店家却委屈起来,他说当时耿先生就是敲诈勒索他们,要求他们赔偿6000元。当时他们一天的营业额才6000多一些,他还给耿先生看了,随后耿先生说赔偿4000元,他们不同意,所以才报了警。但是耿先生否认了店家的说法,店家之所以会报了警,那是因为店家和他聊了一个多小时都没解决这件事情,就以寻衅滋事报了警的。他对店家的态度感到很不满,所以才要讨一个说法。随后店家又说出了另一个看法,他说这片拇指甲不一定是他们店的原因,言外之意就是有可能是耿先生自己放的。

他说他们店每天按照规定检查手,帽子,手套,还有各种各样的卫生要求,在这种环境下,他们不可能会出现这种事情。
对于店家的说法,耿先生否认并表示很不满,他觉得店家现在就是在推卸责任。但不管怎样,他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足1000元,按1000元赔偿赔偿。
但是店家也不同意这个诉求,后来在调解下,店家还是只愿意赔偿500元,耿先生也不想再争执下去了,于是同意了这个方案。
那么耿先生遇到的事情,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店赔偿多少合适呢?
一、 耿先生在烩面里吃出拇指甲片,很明显这片面是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耿先生可以提出赔偿的。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由于耿先生是要求按照此法规进行赔偿,不足1000元,赔偿1000元,而店家赔偿500元,很明显是不合理的,按照此法规,店家应当赔偿1000元,这是在耿先生没有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下进行的赔偿。
二、由于耿先生已经吃了很多烩面,而指甲是很不卫生的,如果里面不卫生的东西导致耿先生的人身受到损害,该店不只是赔偿1000元,还要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所以耿先生要注意自己的身体,如果一旦出现损害,证明确实跟此事有关,依然可以找店家赔偿。
对于该店家的态度,您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