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女子和朋友点了一只4000元活的9.6斤的帝王蟹,上桌后朋友吃出来味道不对,在仔细一对比发现被掉包了。女子起身正打算离开,店家叫来一群保安。

湖北一女子带着家人及朋友一行15人来广州玩,来到这里少不了要吃一顿当地的海鲜,在朋友的推荐下他们来到某村饭店。
店员过来招呼他们点菜,同时提着一只特别大的帝王蟹过来展示给他们看,称他们店最有特色的就是这只蟹,称只要来这里吃饭的顾客都要点一只。
女子他们也是冲着这个来的,自然少不了要一只,店员当着他们的面称重9.6斤。
看到这么大的一只自然少不了要围着它看,这个时候大家就对其评头论足。
蟹头的壳有点歪,其中一条蟹腿有疤,大家都说这只海鲜很有特点,店员还特意针对大家的评论解释一番,说这个不影响吃,请大家放心。
店员来的目的自然是协助大家来点菜的,她将蟹交给了孩子们去观看,孩子们就说要拍下来留作纪念。
店员来到大人们就坐的旁边协助他们点菜,他们一行是10个大人5个小孩,点了很多菜,其中一个最有特色的就是这只4000元帝王蟹。
等了半天,大蟹终于上桌了,其中一个朋友他吃了一口,就说味道不对,他说吃着像不新鲜的。
因为他吃过鲜活的,活的蟹肉味道很鲜美,肉质有嚼劲,而他们这只蟹肉放到嘴里有股软烂味,发绵没有弹性。

女子之前就有听说过掉包的事情,他们特意找了一家相对大一点的饭店来吃,想着不会被骗,难不成他们点的也被掉包了?
女子开始翻找证据,找蟹头和那个有疤的蟹腿,发现蟹头被正过来了,蟹腿上的疤也没了。
他们确信是被掉包了,将蟹放到一边。饭吃到差不多的时候,女子说先行一步,因为带着孩子,第二天还要去别的地方玩,想早点休息。
女子刚要起身,店家就叫来一群保安,不让他们走,说如果要走的话先把饭钱付了。女子他们当即报了警并针对海鲜掉包一事投诉。
等民警到来之后,女子几人也不甘示弱,他们指出花4000元买一只鲜活的蟹,店家却给他们上一只不新鲜的蟹,并拿出加工之前的图片和已经加工上桌的海鲜做对比。
对此店家的解释是:他们每天都有很多食客来水产区拍摄,有的时候拍完就又放回去了。
女子他们点的那一只估计是店员在还没加工之前又放回去了,加工的时候就不一定是他们点的那一只了。
店家自知理亏,在民警的调解下,最终给他们免了这4000元,支付了6428元的饭费,女子他们才得以安全离开饭店。
1、店家自称,顾客所点的海鲜,有时上桌的时候就不一定是之前点的那只,这不是明显的偷梁换柱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本案中的店家却在顾客确认好的海鲜中进行替换,明显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
2、女子经过对比发现和店员之前提过来的海鲜存在很多差异,他们花4000元买一只活的,被替换成一只不新鲜的,这明显是欺骗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文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本案的女子他们点的是4000元一只的海鲜,如果按照三倍赔偿他们可以得到120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要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
3、女子起身要离开,店家叫一群保安过来,这行为像是要动手呀,辛亏女子他们机智,选择让民警来处理此事。
如果女子他们也跟店家一样来武的,最后的结局可能就不是离开了。
如果双方都动起来,没有造成人员伤害的情况下,双方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有人受伤,将按照伤害的严重程度处予不同的刑罚。
笔者佩服女子他们的做法,无论在哪里,遇到这种情况,选择理性对待,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对此,您对吃饭被店家掉包一事如何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