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產財經】從“川酒”案談省份簡稱商標的註冊與使用邊界
知产财经
2023-03-27 12:05:45

原標題:【知產財經】從“川酒”案談省份簡稱商標的註冊與使用邊界

作者:周熒屏 知產財經

中國白酒文化源遠流長,全國各地、不同省市幾乎都擁有招牌白酒種類,尤其以貴州的醬香型酒、四川的濃香型酒、山西與河南的清香型酒等最為知名。一些以省份簡稱命名的酒類商標,如“晉酒”“贛酒”“浙牌”“豫牌”等,也紛紛出現在市面上。不過,鮮有人註意的是,此類商標因涉及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其註冊與使用有著嚴格的邊界。2021年,一起圍繞“川酒”商標的行政糾紛爭議,便體現瞭人民法院對於含地名商標特別是省份簡稱商標之使用規范的根本立場。該案中,二審法院在判決中對含省份簡稱等地名商標的認定與規制所作出的精密說理與審慎判斷,對類案審理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註冊須謹慎 “川酒”商標歷經兩審終告無效

這起圍繞“川酒”商標的糾紛最早可追溯至2017年。當年10月17日,註冊地址位於四川成都的環球佳釀酒業集團有限公司申請註冊瞭第26927317號“川”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蘋果酒、蜂蜜酒、櫻桃酒、白酒”等。此外,環球佳釀公司還於2018年3月受讓取得瞭另一枚同樣核定使用在第33類酒類商品上的第1417902號“川”文字商標,該商標由四川省邛崍臨邛酒廠申請於1999年1月26日提出註冊申請,經續展有效期至2030年7月6日。

隨後,四川省酒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針對上述兩枚“川”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國傢知識產權局則先後對兩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四川酒業公司遂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國傢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據此,四川酒業公司訴稱:

首先,訴爭商標的顯著部分“川”指定使用在第33類“酒”類商品上,相關公眾一般將其理解為四川省的簡稱,訴爭商標系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註冊為商標,不應獲準註冊。

其次,訴爭商標主要描述商品的質量、產地等特點,不具有顯著特征,也不可能因為權利人的使用而獲得顯著性。

最後,“川酒”是四川白酒的簡稱,也是四川白酒行業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需要使用的公共資源。環球佳釀公司作為四川省的白酒經營者,其應當知曉“川酒”已成為通用名稱,其受讓訴爭商標具有惡意。

為證明自身主張,四川酒業公司在訴訟階段補充提交瞭多項證據材料,包括:四川省多傢單位將“川酒”作為通用名稱的文章材料;媒體對“川酒”命名的四川特色酒類產品的報道文字;多個酒類網站將“川酒”作為通用名稱使用的文章報道;四川多個川酒生產企業將“川酒”作為通用名稱進行使用的信息介紹;關於第10163194號“川酒1號”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關於第十二屆“四川名牌”報道文章及具體名單;四川省著名商標評定材料;關於申報《2019年成都市地方名優產品推薦目錄》的通知及公示等。

不過,四川酒業公司的上述主張起初並未獲得法院支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川”雖然有四川省簡稱的含義,但其本身亦有“河流、平地、道路”等文字原本釋義,訴爭商標並未與四川省地名簡稱形成唯一對應關系,其整體上具有除地名以外的其他含義。綜上,法院一審認定訴爭商標的註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駁回四川酒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川酒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在二審中推翻瞭原審關於訴爭商標“川酒”未與四川省地名簡稱形成唯一對應關系的認定。法院指出,訴爭商標“川”字雖同時具有“河流、平原、道路”等文字釋義和“四川省簡稱”的含義,但當其單獨使用時,則通常易被相關公眾識讀為四川省簡稱;當其作為商標使用在酒類商品上時,則傾向於導致公眾將其含義理解為“產自四川省的酒”,而非“川”字的其他含義。此外,環球佳釀公司在宣傳“川”系列酒時,亦使用瞭“醬香代表在貴州 濃香典范是川”的宣傳語;“川”與“貴州”相對應,也符合貴州省盛產“醬香型”白酒、四川省盛產“濃香型”白酒的公知事實;環球佳釀公司在宣傳“川”系列酒時,顯然進一步突出瞭“川”作為“四川省簡稱”的含義,訴爭商標“川”也由此與四川省簡稱形成瞭對應關系。而環球佳釀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又不能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足以使其含義強於四川省簡稱。

綜上,北京高院二審認定原審法院對訴爭商標的註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認定有誤,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及國傢知識產權局的訴爭裁定,並判令國傢知識產權局對第26927317號和第1417902號“川”商標重新作出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最終,2022年1月25日,國傢知識產權局作出商評字[2020]第0000215345號裁定,依據1993年《商標法》第八條第二款(即2019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對第1417902號“川”商標予以無效宣告。至此,該案進程迎來瞭重要轉折。

  維權有邊界 誠信為本規制含地名商標糾紛

有原則就有例外,針對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商標法》亦未絕對禁止其註冊為商標。不過,對於新申請的含地名的普通商標,要想獲準註冊,申請人必須證明該地名具有指代地域之外的其他固有含義,或者證明該含地名商標已經通過使用而獲得瞭其他含義。不過,上述後一種情況需要大量具有強說服力的證據加以支持,因此在實踐中極為稀見。“川酒”案中,訴爭商標“川”單獨使用時,基於公眾語言使用習慣及申請人所處的地域特點,將難以被理解為除地名外的其他固有含義;同時,申請人所提交的在案證據也不足以證明該商標經使用已獲得瞭強於地名的其他含義。這正是該案中法院二審改判的最直接理由。

當然,地名具有著鮮明的公共屬性,即使含地名商標獲準註冊,也不意味著權利人便獲得瞭對該地名的壟斷權利。2019年《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事實上,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大連金州酒業有限公司與大連市金州區白酒廠商標侵權糾紛一案的請示》的答復([2005] 民三他字第6號)中便認為:“註冊商標含有地名的,商標專用權人不得禁止地名所在區域的其他經營者為表明地理來源等正當用途而在商品名稱中使用該地名。”[1]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去年在接受媒體專訪時也曾表示,含地名商標中的地名往往具有獨特商業價值。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即便取得註冊商標專用權,權利人亦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註冊商標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當使用註冊商標中包含的地名,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2]最高法的這一表態再次明確瞭含地名商標的使用與維權邊界,有助於織密制度的籠子、遏制圍繞相關商標的惡意訴訟行為。

百川歸海,萬流歸宗。現實市場與司法實踐中的商標糾紛看似形態多樣、規則復雜,但其秩序之基底歸根結底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對於含省份簡稱等地名商標而言,其註冊、使用與維權始終不能脫離申請人/權利人之合理合法利益的范疇;一旦試圖越軌攫取地名中具有公共屬性、本不獨屬於自身的商業價值,則必將招致司法與輿論的一致反彈。

 註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2005]民三他字第6號函的通知:http://fgcx.bjcourt.gov.cn:4601/law?fn=chl352s411.txt&truetag=2&titles=&contents=&dbt=chl

2.新華社每日電訊.最高法回應“潼關肉夾饃”等地理標志維權問題:http://mrdx.cn/content/20211213/Articel02003NU.htm

來源:知產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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