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廣州,某男子為瞭請朋友吃飯,在海鮮市場買瞭一隻活蹦亂跳的大龍蝦,結賬時竟被掉包成一隻傷龍蝦,還好該男子及時發現,要回瞭自己剛選中的那隻活龍蝦。到飯店讓老板幫忙加工時,該男子害怕再被掉包,還刻意掰掉這隻龍蝦的蝦須,誰知菜做好以後,龍蝦的蝦須又自己長出來瞭。

事發當天,陳某要請朋友吃飯,為瞭表示誠意,讓朋友吃到肉質鮮美的海鮮,陳某和朋友專門去海鮮市場挑選瞭好一會兒,終於相中瞭一隻個頭大、精神好的大龍蝦。挑好龍蝦以後,海鮮店老板就開始給陳某打包。陳某付款時,本想再看一看自己挑選的大龍蝦乖著沒,結果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不知道什麼時候,老板就在他眼皮底下把活龍蝦給掉包瞭,袋子裡竟然是一隻冰冷僵硬的傷龍蝦。看著朋友也在,陳某不想丟瞭面子,隻能強忍怒氣和店傢悄悄溝通。陳某又多給瞭40元錢,直言讓老板把他選中的那隻鮮活龍蝦換回來。

海鮮店老板雖然十分不情願,但是被當場揭穿的尷尬,加之陳某又是加錢,又很給他面子,老板也就老老實實的歸還瞭那隻鮮活龍蝦。
然後陳某就和朋友來到附近一傢酒店,專門叫來老板幫忙加工一下自己的鮮活龍蝦,為此陳某還點瞭幾個傢常菜,想著照顧一下酒店老板生意。
由於剛才龍蝦被掉包的事還在陳某腦海浮現,陳某也多留瞭一個心眼,他偷偷掰掉瞭龍蝦的兩個蝦須,以防再次被掉包。

結果真是怕啥來啥,等龍蝦做好上桌後,陳某第一時間找蝦頭看看,這一看,著實讓他氣不打一處來,原來龍蝦的蝦須又長出來瞭,鮮活龍蝦又被掉包瞭。陳某氣憤的找來酒店老板,要求給自己一個說法。然而老板卻表示:這隻龍蝦肯定是陳某的那隻龍蝦,酒店廚房沒有養海鮮的地方,更沒有龍蝦,不可能給他掉包。老板還表示可以提供廚房拍的畫面證明他所言屬實。但是,明明掰掉的蝦須又長出來瞭,這個怎麼解釋,陳某還是不相信老板的話。雙方各有各的理。

誰料,戲劇性的一幕出現瞭,這時剛才賣龍蝦的老板拿著他的那隻沒有蝦須的龍蝦出現瞭,並告知陳某的龍蝦還沒做,那隻龍蝦是上錯瞭菜。但是這個時間點明明隻有陳某一桌客人哪裡來的上錯菜一說呢?陳某徹底怒瞭,也不管朋友在場的面子,他直接選擇瞭舉報,把情況舉報給市場監管局。好在廚房的監控沒新,市場監管局調查監控發現,這隻鮮活龍蝦剛進廚房不久,就見一個女子從後門進去,手中的籃子裡早就備好瞭一個傷龍蝦,很麻利的換走瞭鮮活龍蝦,動作嫻熟,一看就是常客。事後,市場監管局全面瞭解情況下,對海鮮店老板和酒店老板進行瞭罰款。

1、海鮮店老板的掉包行為應該如何定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本案中,陳某挑選的是那隻活蹦亂跳的大龍蝦,但是老板給打包的時候掉包成傷龍蝦,但依然按照鮮活龍蝦收費,構成欺詐行為。陳某當時完全有權要求退一賠三的賠償。但是陳某礙於朋友面子,選擇瞭加錢,並換回龍蝦瞭事,這可能也是生活中我們大多數人的選擇。事實面前我們要勇於維權,不然隻能慣著違法者越來越囂張。
2、酒店老板掉包龍蝦的行為如何看待?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酒店老板和陳某構成的應該是代加工的委托業務,酒店老板掉包龍蝦的行為明顯是想非法占用,並用傷龍蝦隱瞞真相,所以構成合同違約,也是對陳某財物的詐騙。《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由於一隻龍蝦價格肯定達不到量刑標準,所以酒店對於陳某的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不僅需要賠償陳某的損失,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中,如果酒店和海鮮店是長期合作,多次這樣掉包的話,那就可以達到刑事處罰的標準,給官方機關舉報,進行立案處理。這樣一來的話,海鮮店老板和酒店老板可就要面臨刑事處罰,結果更加不利。3、本案中市場監管局為何隻進行瞭罰款處罰?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沒有進一步深入調查,也僅對此次的掉包行為進行瞭處罰。市場監管部門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相應的執法行為。如果想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等責任,陳某需要給官方部門舉報,由官方部門具體調查,處罰。對此您怎麼看?留言參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