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女子和朋友去吃自助餐,用餐結束之後,女子去結賬並要瞭打包袋,服務員回應稱,桌子上的食物已經超過200克,需要另外支付40元,這個說法讓女子感覺到不爽,還給瞭店傢一個差評!
郭某喜歡吃自助餐,約瞭兩名朋友一同到店嘗試,三個人坐下來後,郭某挑選瞭一些菜品,讓兩位朋友也挑選瞭一些。
由於自助餐是按人頭算賬單的,因此三人挑選瞭不少的食物,一輪接著一輪地上,想要把餐費吃回來,期間三人還在聊生活瑣事。

在這個時候,服務員端來瞭鍋底,三個女生按照各自的喜好一點點下好吃的,店內的餐品味道不錯,郭某和朋友邊吃邊說呆瞭一個多小時。
隨後,郭某看到桌上還剩下不少的食材,心裡頭有個想法,打算將食材打包帶走,兩名朋友同意,還叫來瞭服務員提供打包袋。
沒想到,服務員聽說要打包,告知郭某,桌上的食物已經超過200克,按照店內不能浪費的規則,需要郭某支付40元的費用。
聽到服務員的說法,郭某無法接受,明明是自助餐的支付方式,為什麼還要收費?指著桌子上剩餘的東西,即便是自己不吃,別人也吃不瞭才是。
然而服務員解釋,自助餐在店內食用免費,不過打包或者吃不完,超過200克就要支付一定的費用,是為瞭提醒顧客別浪費食物。
這個解釋乍一聽很合理,可是郭某不接受,硬要店鋪打包帶走,無需支付其他的費用,就在快要發生口角的時候,負責人走瞭過來。
聽到雙方的說法,負責人向郭某重申瞭打包是要加錢的,按照桌面上的食材,40元已經是少收瞭,為瞭表示誠意,負責人隻收郭某30元。

幾天後,原本以為事情解決瞭,沒想到該店鋪收到女生的差評,直言服務態度極差,店傢直呼:生意難做!
1.事件曝光之後,很多人支持店傢的說法,認為郭某要打包帶走,店傢要求支付超額費用是合理的。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郭某三人入店消費,與店傢形成瞭消費合同關系,由店傢提供服務和食材,郭某支付所需的費用,而自助餐是在一定時間內免費進食,並沒有含有打包費用,郭某應當支付店傢所說的30元。
2.郭某並不是第一次來自助餐,她應該清楚自助餐的某些規定,在意外狀況出現時,還是要以個人行為為主。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結合本案之中,郭某三人已經支付瞭自助餐的費用,可是並沒有完全結賬,在店傢提出30元的費用之後,郭某還是選擇支付,因為她知道是商傢提前告知的服務費用,應當結清。
3.有網友指出,自助餐是當場吃完,很快能夠有打包帶走的,另外自助餐不能浪費,超過一定的重要就會面臨其他收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1、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2、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從名義上,負責人無權向顧客提出罰款,可是在進入店鋪之後,商傢都會提前告知自助餐是不能帶走的,還要剩餘的東西不能超過多少重量,否則就會多收費用。
請記住,這不是罰款,這是店鋪為你提供打包費用的額外收費,從這一點來看郭某是應該付錢的。
最後,郭某事後給差評,將自己的錯誤歸咎在他人身上,還用瞭不多的給差評進行報復,涉及到的是個人素質,希望大傢引以為戒,別貪小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