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一老農為瞭生計便棄農從商,開瞭傢早餐店,賣點油條、大餅。結果開業當天就被市監局給罰瞭5萬,說油條質量有問題。老農不服,本來就是小本經營,而且這一根油條都沒賣掉,就要罰款5萬,還讓人怎麼活?於是老農將市監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處罰。

事情是這樣的,盧大爺本是地地道道的農民,靠著種田為生。可這莊稼難伺候,盧大爺又沒技術,所以收成一直不穩定。
後來,盧大爺聽人說開早餐店生意挺不錯的,於是心思就活絡瞭起來,準備自己開個早餐店,改善下生活。
盧大爺把自己的積蓄拿瞭出來,還向親友借瞭點錢,然後盤下瞭一個店面,並辦理瞭各種手續以及證件。
開業當天,盧大爺擔心生意火爆,來不及弄面團,於是去批發市場買瞭三斤處理過的面團,隻要將面團拉長後下鍋炸就行。
盧大爺第一鍋炸瞭20根油條,每根1元。油條炸出來後,盧大爺自己先嘗瞭幾根,發現味道還不錯。正當盧大爺準備炸第二鍋時,一群身穿制服的市監局工作人員來到店裡,說是隨機抽檢。
對於食品安全問題,盧大爺也十分重視,於是將剩下的14根油條全部打包交給瞭市監局的工作人員,還拒收工作人員給的錢。不過,工作人員還是把錢付瞭。

可萬萬沒想到的是,盧大爺的這鍋油條被檢測出含鋁含量為181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於是市監局對盧大爺做出瞭罰款5萬元的處罰。
本來賣油條就是為瞭賺錢,結果一根油條沒賣出去,還要面臨5萬元的罰款,做瞭一輩子老實巴交農民的盧大爺感覺天都要塌瞭。
盧大爺和市監局的工作人員解釋,自己的油條所用面團都是從別人那裡買的,且並沒有成功對外銷售,希望市監局能夠網開一面,卻遭到瞭拒絕。
事後,盧大爺將市監局告上瞭法院,希望撤銷市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本案雖然是盧大爺提起訴訟,但由於相對方是行政執法機關,所以這是一起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也就是說,市監局既然認為盧大爺違法且要罰款5萬元,就要證明處罰有依有據,且處罰標準合理。
在法庭上,市監局說:
1、事發當天對盧大爺的門店進行抽檢,共購買瞭14根油條,支付14元現金,有轉賬記錄為證。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應當支付樣品費用。
2、盧大爺所售賣油條中,檢測出鋁含量為181mg/kg,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安全國傢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明確規定,食品中鋁元素的含量要求為≤100mg/kg。
3、食品安全法第124條第1款規定,生產經營致病重金屬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10萬元罰款。
綜上,市監局認為,盧大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油條,處5萬元罰款並不為過。

但是盧大爺認為:1、自己並不知情且隻是初犯。另外,自己也沒有售賣一根油條,並未對他人造成傷害,而市監部門卻罰款5萬元,這處罰過重。2、自己制作的油條所用面團是在他人處購買,而且自己還帶著市監局工作人員去找瞭那人。3、行政處罰法第33條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綜上,盧大爺認為油條的原材料並非自己制作,即便有責任也應該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對於盧大爺的陳述,市監局表示:1、雖然盧大爺帶著找到瞭售賣面團的人,但此人並不承認盧大爺的面團在他處購買。2、盧大爺當時付的是現金,且未保留購物小票,確實無法證明在他處購買面團。食品安全法第136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盧大爺沒有證據證明面團是在此人處購買。3、經過抽樣檢測,並未發現售賣面團之人所售面團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4、考慮到盧大爺是初犯,且未造成嚴重後果,故已經按照最低5萬元的標準進行處罰。綜上,市監局認為對盧大爺的處罰合理。最終,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市監局的處罰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處罰也合理,故駁回瞭盧大爺的訴訟請求,訴訟費50元由盧大爺承擔。最後,盧大爺雖被冤枉,但法律是講證據的。隻能說吃一塹長一智,希望盧大爺以後在購買原材料時,一定記得索要票據或通過手機轉賬。對於此案,你們有什麼看法?歡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