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煙酒店都在店招上註明“回收禮品”,但如果回收的禮品酒中有假酒會面臨怎樣的後果?湖南長沙瀏陽市法院日前披露的一起案例顯示,瀏陽一商行老板因回收的10瓶“國窖1573”為假酒,先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1萬元,又被法院認定構成商標侵權,判其賠償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2萬元。

涉案商標。
據法院通報,瀏陽市某商行系一傢經營酒、飲料及茶葉、煙草制品的零售等的個體工商戶,同時做起瞭煙酒禮品回收的生意。
2021年7月,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瀏陽市某商行依法進行檢查時,發現店鋪內銷售的10瓶“國窖1573 經典裝濃香型白酒”均為假冒白酒。因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該店進行瞭行政處罰,除沒收相應假冒白酒外,還對其處以10000元罰款。
行政處罰案件公開後,“國窖1573”生產廠傢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將該商行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12萬餘元。
法院審理查明,瀏陽市某商行銷售的假冒白酒均系從他人處回收的禮品酒。原告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傢商標局核準,依法取得相應註冊商標專用權,且尚在有效期內,作為商標註冊人,有權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張權利,被告煙酒商行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行為已被管理部門認定並查處,應予以確認。
法院審理認為,因瀏陽市某商行實施瞭侵犯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且不能證明銷售的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亦不能說明提供者,認定其應承擔賠償責任。在綜合考慮涉案註冊商標的知名度、被訴侵權產品的數量和價值、被訴侵權產品涉及食品安全、瀏陽市某商行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後,法院酌定瀏陽市某商行賠償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共計22000元。

承辦法官 楊果 來源:瀏陽市法院
在法院通報中,承辦法官楊果介紹,回收煙酒是一種買賣行為,以回收方式作為商傢的購貨渠道,不論對於商傢還是消費者都存在巨大的風險與隱患,既可能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極易使商傢自身陷入商標侵權、產品質量等糾紛。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其與生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一樣,都混淆瞭商品出處、侵犯瞭註冊商標專用權、損害瞭消費者利益。因此,銷售者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或將承擔刑事責任。
為此,法官提醒廣大商戶,要通過正規渠道購進商品,確保商品質量,同時要依法經營,避免陷入經濟糾紛;同時,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無論是正規進貨還是回收,都應提升證據意識,及時妥善保留相應票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