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女子到餐館中就餐,老板要求支付193元,價格早就翻倍
江郷贰的独白
2023-05-04 04:01:38

原標題:河南周口,女子到餐館中就餐,老板要求支付193元,價格早就翻倍

河南周口,女子到餐館中就餐,看到墻上的餐牌開始下單,訂瞭一份40元的砂鍋羊雜,事後老板要女子支付80元的費用,聲稱墻上的餐牌是幾年前的價格,原本100元的消費,被店傢要到瞭193元。

楊女士五一假期,約瞭三位朋友到河南周口度假,在路上正好肚子餓瞭,幾人商量後進入一傢餐飲店點餐。

這傢餐飲店是提供傢常炒菜的,為瞭品嘗一下味道,女子就按照墻上的價格點瞭餐,其他幾人也相繼點瞭東西。楊女士是4個人到店,商量之後點瞭5個菜,算瞭算價格大約一百元左右,平均一道菜是20出頭,這讓她們感覺還是挺便宜的。可是,在酒足飯飽之後,店傢向他們算賬,是要瞭193元,和她們的想法相差甚遠,雙方因此在餐館之中發生爭執。餐館老板解釋,她們按照墻上的菜式價格點菜,但是上面是幾年前店鋪的價格,房租已經從2萬多元漲到5.8萬,之前的價格是虧本的。考慮到成本的上漲,餐館內的菜式都出現瞭不同程度的漲價,以楊女士點的砂鍋羊雜40元來說,目前已經漲到瞭80元。其他的菜式也有不同程度的上漲,可是楊女士等人不理解,為什麼在點餐的時候沒有提醒,反而是等結帳時再說明。

餐館老板堅稱,店內的菜式已經漲價瞭,隻是墻上的廣告還沒有更換,硬要楊女士根據菜式結帳,雙方之間發生激烈的爭吵。楊女士眼見無法和商傢溝通,隻能支付瞭193元後離開,表明自己已經來周口幾次瞭,都沒出現過這種情況。此事在網上曝光後,商傢也進行瞭回應,表明羊雜以前用的是砂鍋,現在換成瞭更大的電鍋,以前分瞭40元、50元、60元三個檔收費。菜單上的價格沒來得及改,顧客也沒有提前問,所以才沒有告知。商傢還感到很委屈,我給她切瞭45元的羊肚,30元的羊雜,擱一起是75元,我給她煮瞭這樣一鍋,收80元算多嗎?可是商傢始終沒有解釋,為什麼沒有對墻上的價格進行更換。1.店傢未經消費者允許,私自加料來達到收錢的目的,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屬於違規操作。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本案之中,楊女士提供瞭餐館的支付信息,並且拍下瞭店內的墻上報道,餐館老板作為經營者來說,應當尊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能以亂出的價格來謀利,違背瞭公平交易的法定義務。楊女士算賬是根據墻上的價格計算,而餐館老板則是用他新出的價格計算,雙方自然無法達成共識,經營一方涉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2.楊女士支付瞭193元的飯錢,可是店傢涉嫌消費者欺詐,楊女士可以向有關部門起訴,徹查此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結合本案來看,商傢之後的解釋太過於牽強,未將更新的價格張貼出來,事後才告知消費者是未更改的價格,從而減輕經營者的侵權責任,楊女士是可以拒絕履行,由店傢自行承擔責任。在法律上,楊女士可以要求店傢退回飯錢,承擔違約責任。3.楊女士到店消費,和店傢是形成瞭消費合同關系,店傢不能以餐牌未更新來由,來收取超過消費者任職的錢。

《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要知道,經營者即便是有更新價格表的需求,也應該在顧客進來時提前告知,而不是在結賬的時候才說明,這已經違反瞭價格法的相關規定,相關部門可介入對其進行懲戒,維護市場的正常運營。楊女士將此事曝光,店傢還沒有認識到錯誤,一味地抵賴,是不懂法的體現,必將遭遇相關部門的處罰。最後,五一假期旅客外出遊玩,給瞭某些商傢可乘之機,希望他們能夠明白,隻有誠信經營才是長久之計,否則任何的借口都將讓自己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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