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保密協定,在廚師行業並不罕見,尤其是在一些規模稍大的餐企和一些重要崗位,過去就有"人走不帶菜、不帶人"的行規。 p>
然而,有一些規模不大的老闆也照葫蘆畫瓢,讓廚師簽保密協定。 這不,最近就有廚師因為跳槽去其它店,被舊老闆以違反保密協定為由告上法庭……
2017年12月,張師傅在一家實業公司處從事廚師工作,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6日期間,張師傅參加了由該實業公司安排的渣渣面等科技的相關培訓。 p>
圖片來源:攝圖網
2019年5月,該實業公司與張師傅簽訂《保密協議》,協議約定張師傅負有保守實業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勞動合同解除後不得進入同行業其他公司就業,期限為1年。 p>
結果在同年11月,雙方解除勞動關係。 p>
勞動關係解除不久後,張師傅便去到為另一家餐飲公司提供勞動和服務,該餐飲公司用張師傅所掌握的"重慶小面"作為主要賣點,以此對外宣傳招徠生意。 p>
而張師傅的老東家——實業公司認為,張師傅的"重慶小面"科技是在公司當初為他安排的渣渣面等技術培訓中所掌握的,張師傅違反了《保密協議》中的競業限制義務,便將張師傅和餐飲公司訴至寶山法院,請求張師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定, 並和餐飲公司連帶賠償違反競業限制義務賠償金人民幣30萬元及實際經濟損失10萬元。 p>
在庭審中,張師傅表示,當初在原告實業公司處從事非重要職務,並非公司高管,雙方不存在競業限制關係,原告也沒有經濟損失。 且其與被告餐飲公司並非為勞動關係,僅是技術指導,不符合原告訴稱的違反競業限制義務。 p>
張師傅還表示,自己祖籍為重慶,後來移居安徽,其製作"重慶小面"的科技是祖傳,屬於自有科技,並非當初實業公司培訓所學得,也正是因為基於當初自有科技,才被招聘進入實業公司從事麵點製作,甚至還執行過麵點培訓的工作。 p>
而張師傅的新東家則表示,原告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與其無關,且其與張師傅並不存在勞動關係,也就是"一切與我無關"的態度。 p>
幸好,法院在調查後,否定了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p>
圖片來源:攝圖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關於保密協定的內容,簽署保密協定,且在解除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需要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 p>
而經查,實業公司與張師傅簽署的《保密協議》中沒有關於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約定,原告實業公司也從來沒有向張師傅支付過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p>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科技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張師傅所在崗位並非原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科技人員。 p>
且根據證據顯示,原告實業公司同樣未能充分證明該"重慶小面"製作科技屬於其商業秘密,也未能充分證明張師傅能接觸到公司其他商業秘密,故被告張師傅並不屬於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p>
另外,麵條製作科技屬於日常生活餐飲界中的普通烹飪技能,也是張師傅的工作技能,現有的證據同樣無法證明張師傅"重慶小面"的製作科技是通過實業公司培訓得來的。 p>
囙此,綜合上述判斷,基於麵條製作的"重慶小面"科技不屬於高端科技,張師傅也不屬於高級科技人員範疇,囙此張師傅本就不符合競業限制條件,實業公司要求張師傅支付賠償金和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缺乏依據,法院最終不予支持。 p>
至於實業公司因無法提供張師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相關依據,有關訴訟請求法院同樣不予支持。 p>
圖片來源:攝圖網
編後語:
簽保密協定、競業條款無可厚非,畢竟確實有的人會為了偷學招牌菜而應聘,學成以後就辭職開店。 但反之亦然,用人單位隨意要求廚師簽署保密協定,甚至開出霸王條款,如幾年內不得從事餐飲行業,這種現象也不少。 p>
如何把握好簽署保密協定、競業條款的限度,值得大家思考。 p>
你有被要求過簽保密協定嗎? 歡迎在評論區留言分享。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