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某被某飯店雇用為廚師,入職後飯店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4個多月後卻遭到飯店解雇,雙方囙此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p>
日前,廣東電白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判决該飯店向譚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薪水差額,以及經濟補償金共計1.6萬元。 p>
來源:在電白
圖源:攝圖網
2020年7月底,譚某通過親友發送的微信招聘廣告獲悉,廣東茂名市某飯店有限公司招工的資訊,其隨即按資訊的聯繫電話聯系該飯店瞭解招聘要求。 p>
2020年8月2日,譚某進入該飯店工作,職位為廚師,雙方口頭約定薪水按月計算,每月薪水4000元,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後飯店以現金形式發放薪水。 p>
2020年12月20日,飯店人事部門突然通知譚某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離崗財物結算盤點),當日譚某被要求離開工作崗位。 p>
隨後,譚某以該飯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以及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向電白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申請仲裁。 p>
仲裁院於2021年2月28日作出裁決書,裁决該飯店向譚某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2000元,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薪水差額14000元。 p>
該飯店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該飯店與譚某不存在勞動關係,飯店無需向譚某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薪水差額。 p>
訴訟中,該飯店稱,飯店的餐飲業已經承包給廚師團隊負責,約定廚師團隊的工作人員由協定中的另一方負責管理,薪水、社保、稅費等一切也由該方負責,由於飯店將餐飲承包給第三人黃某,故飯店與譚某不存在勞動關係。 p>
面對飯店否認雇用自己,譚某經過多方收集證據,向法院提供了考勤匯總表、工作照、工資單、離崗財物結算盤點表、通話錄音記錄、微信招聘資訊等證據資料,主張與該飯店存在勞動關係, 要求法院判令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薪水差額。 p>
經核查,法院採信了譚某提供的證據,認定上述證據足以證明譚某接受該飯店的勞動管理,從事該飯店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該飯店與譚某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p>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飯店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譚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於該飯店自譚某入職後未與譚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應向譚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薪水差額。 p>
最終,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决。 p>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p>
另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末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兩倍薪水。 p>
本案中,飯店自譚某入職四個月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