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與社會關系中的個人是指生活在社會中的人類的個體。我們是社會與個人的實體,我們是公民也是個人,同時還是憂喜參半的分裂生成者。要有和平,就必須領悟個人與公民之間的正確關系。

我們自願的把個人交出去當公民,因為公民比個人更容易,所以好公民就是在既定社會的模式下有效的運作。
外來的秩序不一定意味著內在的純真與寧靜,擺脫物質需要寧靜,而不是信誓與姿態,知足常樂的智者才會擺脫財產的重負。
隻有智慧的覺知尚未起作用時,我們才會求助於制約與隔離,重點不在於多少,而是在於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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