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图片
酱油是中国传统的液体调味品。制作时用大豆、脱脂大豆、黑豆、小麦或麸皮,加入水、食盐酿造而成。其色泽呈红褐色,有独特酱香,滋味鲜美,能促进食欲。酱油包括高盐稀态发酵酱油(含固稀发酵酱油)和低盐固态发酵酱油。不包括配制酱油、酱汁等非发酵工艺生产产品。
适用范围:适用于酱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检测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17-2003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1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的测定;
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 5009.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铵盐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 18186 酿造酱油;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食品。
抽样方法及数量: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2L。大包装食品(≥5L)可进行分装取样,分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污染,分装的样品盛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样品数量不少于10个包装,总量不少于2L。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可从1个完整大包装中进行分装取样,抽取样品分为4个包装,且每个包装不少于200mL。
所抽取样品分成2份,抽取样品量为10个包装的,约4/5作为检验样品,约1/5作为复检备份样品;抽取样品量为4个包装的,约1/2作为检验样品,约1/2作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检验项目:酱油检验项目见表3-1。
酱油国抽检验项目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采用 GB 5009.234 检测“铵盐”时,需注意将检验结果转化为以氮计,再折算成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中分装的样品不检测微生物。
判定原则与结论: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部分图文信息来源互联网,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及时告知,经核实后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