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貴陽出現一218元的自助餐,一女子吃出4萬多單價,吃一份,打包59份!這是怎麼一回事?

事情發生在吳女士經營的一傢自助餐店,根據店長查看監控,據說這女子一個月來店消費5次,每次點餐都超過一人的量,然後在左右觀察服務員的動態,等服務員離開她的視線,就拿出袋子裝好,最後把全部裝好的食物放在一個大的袋子裝走。店長去查看監控也是在好奇心的驅使下,因為她發現正常一個人點餐差不多在2000多元左右,而這名客人能點1萬多元的餐,一個人這麼能吃?最終查看監控瞬間憤怒起來,這顧客每次來隻吃少量的食物,點餐卻點的特別多,其餘的都悄悄打包帶走。最終該店面起訴此顧客!索要賠償。
店長表示,能吃很正常,他們都能接受,因為本身就是自助餐,那肯定要滿足客人!如果打包就有點無恥瞭。

而這名女子卻說:我當時點瞭菜品,因為點多瞭,吃不完,想著沒吃完也是浪費,她就打包瞭,這樣回傢也還能吃,於是就打包帶走,該女子表示自己這行為,確實不太好,而且他們那邊也找我要賠償瞭!

對此自助餐點五六十次,一人明顯吃不下,還不斷給上,服務員是不是裡應外合瞭。自助餐防損是基本技能,要是隨便帶走,自助早倒閉瞭,一人點正常150%的量還可以,200%的量,服務員就得重點盯著瞭,這五次點瞭5萬多的菜,一次一萬最少夠10個人的量瞭,服務員早該發現瞭,怎麼還能弄五次。

感覺從法律意義上來講,顧客的行為屬於一種民事上的違約,雖然自助餐有規定不得外帶,但畢竟顧客是消費付款瞭的,違反雙方潛意識的違約,實際上應屬於一種民事違約,商傢應通過訴訟方式來維權。即使報警,警方對於民事經濟糾紛應采取調解處理。
自助餐廳禁止打包是眾所周知的行業規定。不想過多解釋什麼,你隨便到任何一傢自助餐店看能不能打包,不讓打包你投訴或起訴,能贏怎麼都行。自助餐可以打包那麼絕對的慈善,能堅持開幾天?
這個案子被認定盜竊,我理解還是有它的特殊性,仔細聽民警敘述,這個人“事先就覺得自己吃不回本”,也就是存在盜竊的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 將桌上的飯菜打包帶走,我覺得公安機關也不會以“盜竊”隨意拘留,所以民警處理還是適當的,盡量不要被帶跑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