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建水。張先生點瞭當地名吃烤豆腐,加熱時發現豆腐裡竟有蟲子向外爬,店傢解釋是豆腐蟲很正常,不影響食用,可張先生怎麼看都像是蛆,隻拿走瞭肉串退瞭豆腐。第二天,張先生和朋友都拉起瞭肚子。

事發當天晚上,張先生和兩個朋友吃完飯,到路邊攤買瞭點燒烤。張先生選瞭一份當地的名小吃燒豆腐,這些豆腐白白嫩嫩的,看著就很好吃,接著他又點瞭一些肉串。
張先生和朋友一邊聊天,一邊等著烤豆腐。碳火一加熱,陣陣炊煙升起來,豆腐放在火上冒著熱氣,油滴在碳火上滋滋的響。忙碌瞭一天的疲勞,都被這一會生活中的煙火氣消除瞭。
就快要烤好時,張先生正和朋友說著話,轉頭一看。豆腐塊被加熱冒著煙的時候,似乎都有一鼓一鼓的現象,乍一看,像是豆腐加熱冒著泡。好奇的張先生又伸頭一看,不對,有東西在往外爬。
熱氣騰騰的豆腐被加熱後,每塊豆腐上都有蟲子往外爬。張先生連忙問女店主,豆腐加熱後往外爬的像是蟲子啊。
女店主一邊扇著扇子,一邊加往豆腐上加著佐料,毫不在乎的回答,這是豆腐蟲,每塊豆腐裡都有的,一點都不影響豆腐的口感,很好吃的。
張先生一聽,頭皮發麻,這哪裡是普通的蟲子,明明就是蛆。豆腐烤出來瞭,肉串也烤出來瞭,張先生和朋友一商量,決定把豆腐退掉,肉串帶回去吃。
到瞭第二天,張先生和兩個朋友在吃完肉串肚子都有不舒服的感覺。再想想前一天晚上烤豆腐的情景,張先生把自己遇到的這件事發瞭出來。

有的人對張先生的行為表示非常的膽大,豆腐上都發現蟲子瞭,還敢把肉串帶走,當地的名小吃也太有特色瞭。更有當地人站出來指出,豆腐上的蟲子就是衛生不到位產生的問題,吃瞭準拉。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沒有安全性,色、香、味,哪怕是名小吃,再有特色的食物,美味都無從談起。食品安全直接關系著人們的健康,一直以來都是大傢極為關心的話題。
從這名女攤主的話中,足可以看出,對自己所賣的豆腐的衛生情況是非常瞭解的,也是滿不在乎的。張先生遇到這樣的情況完全可以進行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那麼,女攤主所說豆腐會長蟲一事,從法律角度如何看待?

1、女攤主對張先生提出豆腐長蟲的問題,回答的毫不在乎,明知所賣的豆腐存在問題仍然賣給他人,這種行為侵犯瞭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性能、規格、等級、等有關情況,做為店傢對消費者有告知的義務。
張先生付錢給女攤主時,與女攤主形成瞭消費合同關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張先生需要的是幹凈並且衛生的食物,而女攤主提供的食物恰恰相反,張先生若事先知道女攤主賣的當地名小吃燒豆腐會長蟲,應該也不會買的,女攤主應當就自己的違約、侵權行為采取補償措施。
2、經營者提供商品時,存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女攤主賣豆腐蟲的行為明顯涉嫌消費欺詐。每塊豆腐上都有蟲,並且是天天在賣,張先生在買的時候事先並不知情,而女攤主對張先生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在張先生發現蟲子後才說出來,並且不以為然,這種做法存在主觀上的故意。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負有向消費者如實陳述有關商品真實信息的義務,並且這種義務是法定義務,經營者必須履行,違反此義務,將構成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女攤主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向張先生提供,造成張先生及朋友的損害,二人有權要求女攤主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進行懲罰性賠償。
張先生退瞭豆腐,拿走瞭肉串。做為消費者遇到這樣的情況,應當積極維護起自己的權益,不讓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您說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