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一男子到店裡吃飯,點瞭一條78元的魚,等付錢時變成瞭78元一斤,還被告知有3.7斤。男子稱點菜的時候沒有說按斤算,隨後準備拍下來,店傢威脅道:你別發出去,不然我弄你。

男子到西藏遊玩,途中偶遇瞭同樣去遊玩的人,於是結伴同行。由於到瞭飯點,男子決定請偶遇的人一起吃個飯,便來到一傢川菜店,點瞭一份土豆絲,一份西紅柿蛋湯,還有一份酸菜魚。
店傢將男子要點的菜和價格寫在紙上,男子看到土豆絲28元,西紅柿蛋湯28元,酸菜魚78元,覺得很滿意,這個價格也還合理。
很快店傢就將男子點的菜上齊瞭,男子看著香噴噴的飯菜,大口吃瞭起來,表示味道還不錯。
吃飽瞭後男子去付錢,被告知368元。男子一聽,剛剛已看到菜品的價格,應該總共100多元,怎麼會這麼貴呢?於是拿著明細看瞭看,沒錯啊,是這個價,男子隨後問道是不是算錯瞭?
店傢聽瞭說:沒有算錯,魚是78元一斤,你點的那條魚有3.7斤,要288元,加上其它的總共368元錢,沒錯。
男子反問道:魚是按斤算的,你提前也沒講啊,也沒有告知我魚的重量,我也好選一下。
店傢解釋道,在我們這裡吃魚,是不能看魚的。隨後看到男子在拍攝,威脅到:你別拍瞭,不然給你砸瞭,如果你發出去,我找到你就弄你。
男子看店傢情緒激動,自己又身處外地,隻能無奈付錢。最後表示,店傢聲稱不能看魚,自己吃完瞭才告訴魚的重量,至於到底有多重不得而知,也是他說瞭算。
對於男子的遭遇,店傢的做法合理嗎?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
一、首先,男子進店吃飯,和店傢形成消費合同關系,其享有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1、店傢隻寫瞭魚是78元,等吃完付錢才說魚是按斤算的,並沒提前告知男子,也沒有告知魚的重量,這是侵犯瞭男子的知情權。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2、如果男子提前知道魚的價格,會根據自己需求來選擇要不要魚,可以選重一點的,可以選輕一點的,也可以選擇不要這道魚。
具體而言,店傢擅自做主,上瞭一條3.7斤的魚,且不說店傢上的魚到底夠不夠秤,這種做法也侵犯瞭男子的自主選擇權。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3、如果男子一開始知道魚要78元一斤,店傢會上3.7斤的魚,可能會覺得價格不合理,或者吃不完這麼重的魚,就不會選擇這道菜,店傢侵犯瞭男子的公平交易權。
二、店傢將三道菜寫到一起,沒有告知是按斤稱,也沒有做別的解釋,讓男子誤以為酸菜魚是78元一份,這種行為,存在價格欺詐。
《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 ,經營者不得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實施價格欺詐行為。
店傢用誤導性的文字,使男子陷入錯誤認知從而消費,構成價格欺詐無疑。
三、男子遇到這種欺詐行為的,可以要求店傢退一賠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具體到本案,男子可以要求店傢退回菜品的價款,也可以要求店傢賠償價款的3倍損失。
另外,店傢對男子進行人身威脅,男子可以保留證據,報警處理,來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
同時,我們在外消費,遇到有欺詐行為的,可以進行舉報,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大傢對男子的遭遇有什麼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