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商标,1958年后长期作为外销专用。凡需用茅台酒的外交场合,无不出现其身影,飞天商标茅台酒成为一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各国之间政治、经济、文化沟通与交流的重要桥梁。俊美飘逸的飞天形象,随着飞天茅台酒的外销,将中国文化远播四方。
此酒是1975年恢复的“飞天”商标后最早的一批飞天茅台酒,外裹棉纸,纸上印有“中國貴州茅台酒”,下方为手工加盖蓝色小写汉字生产日期“一九七五年九月一日”。在此期间的飞天茅台酒,与五六十年代相比正标格式大致相同,左上角的“飞天商标”图案略小,飞天人物更为饱满圆润,整体酒标相对较小;
右下角为中英文对照“中国 茅台酒厂出品”,下方有“53%VOL 106PROOF0.54L.18.3FL.OZ”(1975年开始标注),因其容量大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500ml容量,故称之为“大飞天”。封盖较平,暗红色封膜。同时期也生产规格为540毫升、270毫升、140毫升的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