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在十三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進行了《醫師法》草案的第三次審議。
本次草案,進一步充實了對醫師的保障措施,明確了「在公共場所,醫師若因自願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急救不擔責」的背景
近年來,許多醫護人員會在公共場所實施急救。有一些醫護人員因為救助成功,獲得了來自患者及其家屬的稱讚和廣大公眾的好評。

但是,也有人員因救助失敗,反而遭到了患者家屬的惡評,甚至還有實施急救的醫護人員被告上法庭,要追究其相關責任。更令人心寒的是,有網友對未能回天的急救,作出了"不是金剛鑽、別攬瓷器活"的諷刺。
本次《醫師法》的草案,便就此方面,充實了對醫師的保障措施。
草案明確指出,「醫師在公共場所,因自願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好人法"的重申,更是針對急救行為的激勵良方。
「急救不擔責」的依據
嚴格說來,醫護人員在公共場所內對突發的危急病人實施急救,並不屬於職業責任。
醫護人員的職業責任,乃是「按照規定的程式,承擔相應的特定工作」的責任。其最明顯的標誌,是自身所做的工作能够得到相應的報酬。

而醫護人員在公共場所實施急救,顯然不是為了報酬,亦不受醫療機構的指派和安排。
醫護人員的急救,是由於擁有醫療方面的特長,再加上出於個人的良善之心及職業自信、職業道德等,身處醫療條件、科技能力不允許的情况下,對本無救助義務的患者實施的急救行為。

從法律規定的層面來看,「醫師急救不擔責」其實一直存在。已經廢止的《民法總則》第184條,便有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此類"好人法"條款,對於依法維護救助者的合法權益,回應"好人難當""好人流汗又流淚"等社會現象,曾經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囙此,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於今年生效的《民法典》184條,再次完整呈現了這一規定。
該情况,實際上也為《醫師法》提出「醫師急救不擔責」的條款,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依據。
「急救不擔責」的意義
從醫療專業的方面來看,由於實施急救行為受到時間、條件、能力、精力等方面限制,同時也與患者的病情、年齡、體質等情况存在關聯,囙此,醫師在公共場所實施急救,不一定都能成功。所以,從法律角度明確「醫師參與此類急救可免責」,可以為他們免除後顧之憂。
而允許和鼓勵比普通羣衆懂得更多一些的醫師參與急救,既能够彰顯社會文明,有助於營造尊重生命、以人為本的社會氛圍,還能體現制度文明和法制進步。

若從弘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的層面來看,立法規定「醫師急救不擔責」,更是利遠大於弊。
"與人為善""樂於助人""見義勇為"等,本就是中華民族一直延續和宣導的優良傳統。
醫師的急救,造成受助人的損害,只是急救的其中一個結果,而挽救患者的生命則是另一種結果。
「醫師急救不擔責」,並非縱容實施急救的醫師漠視生命,也不是全然無視受助人的正當權益,而是從最大程度上尊重醫療科學、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以人為本的原則。
結語
「醫師急救不擔責」這一條款,能够鼓勵更多醫護人員在他人生命遭遇不測時積極行動,讓更多的生命個體都能够得到救助。
這對於喚醒社會良知、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文:北京青年報
圖:稿定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