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女子和朋友去吃自助,因拿的菜太多沒有吃完,便決定打包帶走,店傢告知超過200克就要收取40元錢。女子一聽說要收錢,就將裝好的菜倒回鍋中,還給瞭該店一個差評:服務態度賊差。
事發當天,女子和兩個朋友路過一傢店門口,看到宣傳隻需要29.9元一位,覺得很劃算,三人便商量進去飽餐一頓。

付瞭錢後,三人找瞭位子坐下,決定要吃回本,便拿瞭很多愛吃的菜,一煮好就大快朵頤,非常過癮。等吃飽喝足後,女子還覺得意猶未盡,但肚子實在吃不下去瞭。女子覺得雖然29.9元一位並不貴,但吃的越多才越劃算,隨後便想出一個辦法,又去拿瞭好多菜過來煮好,再打包帶回傢,等餓瞭慢慢吃。女子招呼店員拿來打包碗,裝瞭滿滿兩大碗才罷休。店員見狀告知女子,店內有規定,超過200克就要收40元錢,女子一聽說要收錢,當場就不高興瞭。店傢看到這一情況,也不想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就表示隻收30元算瞭,沒想到女子還是不願意,將打包好的菜全部倒進鍋裡,便起身離開瞭。

本以為事情到這裡就結束瞭,店傢對此也很無奈,表示隻能認下瞭,沒想到女子馬上就給瞭一條差評:服務態度賊差。
店傢看到後都氣笑瞭,回復女子道:你吃完後還去煮瞭一大鍋魚和很多菜,按規定是超過200克就要收40元錢,按照你打包的份量,收100元錢都不過分,我隻收你30元過分嗎?
這時有人說,女子拿瞭那麼多菜,早就吃回本瞭,本來是不允許打包的,既然要打包出錢是應該的,女子明顯是愛占小便宜。
1、女子吃自助還要打包帶走,這種做法合理嗎?這種行為該怎麼定義呢?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女子進店吃飯,和店傢就形成瞭消費合同關系,說明認可瞭店裡的規定,就應履行自己的義務。

店傢明確規定,超過200克就收40元錢,如果女子不履行這一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2、女子在明知吃自助的情況下,還將食物打包,聽到要交錢後,又將食物倒進鍋內,煮熟的東西已經不能給別的客人吃瞭,屬於浪費,這種行為該怎麼認定呢?
《反食品浪費法》第十四條,個人應當樹立文明、健康、理性、綠色的消費理念,外出就餐時根據個人狀況、飲食習慣和用餐需求合理點餐、取餐。
外出消費,應根據個人用餐需求,合理點餐取餐,不能因為是自助就想著多拿多帶,貪小便宜,女子這種浪費食物的行為是不對的。
3、店傢對店裡的規定有告知消費者的義務。
《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條規定,經營者應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第三條,提升餐飲供給質量,按照標準規范制作食品,合理確定數量、份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規格選擇。
第五條,提供自助餐服務的,應當主動告知消費規則和防止食品浪費要求,提供不同規格餐具,提醒消費者適量取餐。
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對參與光盤行動的消費者給予獎勵;也可以對造成明顯浪費的消費者收取處理廚餘垃圾的相應費用,收費標準應當明示。
為瞭防止食品浪費,店傢應該引導消費者適量點餐,在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對於參與光盤行動的消費者可以給予獎勵,對造成鋪張浪費的消費者也可以收取處理廚餘垃圾的費用。
眾所周知,吃自助是不限時不限量,吃多少拿多少,不允許浪費的,而且隻能在店內吃不能外帶,如果浪費,是要收相應的費用的。
具體到本案,如果店傢已經盡到告知義務,女子打包超過200克收取40元費用的做法就合法合理,對於女子將食物倒回鍋中這一浪費行為也可以收取適當的費用。
要知道一條差評對一個店的影響是很大的,如果女子故意捏造事實,詆毀店傢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侵權行為,店傢有權要求女子立即刪除,消除影響並賠禮道歉。
大傢對這件事有什麼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