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濟南。男子要一斤切糕,大爺卻切瞭四斤 ,男子與大爺理論,大爺指責男子給媳婦買吃的還這麼計較,男子表示不要瞭轉身要走,大爺大聲呵斥要求其站住,表示不要就報警。

男子在散步時遇到一位大爺在賣切糕,看到其穿著白大褂,戴著口罩和帽子,感覺到這是一位講衛生的大爺,心想著他做的切糕應該很幹凈,於是就上前詢問價格。
大爺非常熱情的向男子介紹瞭自己的切糕,男子覺得大爺服務態度不錯,切糕雖然是貴瞭點,但是男子想到妻子喜歡吃,於是就跟大爺說買一斤。
大爺聽到男子說買一斤,立馬拿起刀要切,男子再次提醒瞭大爺自己隻要一斤。
這時大爺就問男子是不是要這樣切,男子也沒有想那麼多,就回應瞭大爺就按照他說的切,因為他覺得事先已經說好是要一斤,大爺是知道的,也就想著切下去應該就是一斤左右,可是沒有想到這一刀下去竟然是4斤。
大爺切好上稱告訴男子四斤,說著就把切糕裝進袋子。男子一聽到四斤就說,自己要不瞭那麼多,傢裡就妻子喜歡吃,自己之前也已經說好要一斤的。
可是大爺稱是男子自願同意他這麼切的,表示做人要講道理。男子這時候情緒有點激動反駁,開始的時候自己說的是要一斤,現在卻切瞭四斤,自己不要瞭。
大爺這時稱男子這樣的一個年輕人,是給媳婦買的切糕,怎麼還這麼計較,還說多送男子一斤。
大爺話還沒有說男子轉身就走,大爺發現要攔住男子,男子掙脫表示不要就走瞭。這時大爺大聲呵斥要求其站住,遭到男子拒絕後,大爺稱男子不要切糕他就報警。
看到大爺這樣的態度,有人表示這大爺挺搞笑的,強迫別人買,自己還敢喊報警,真沒見過這樣耍無賴的賣傢。

有些人說也遇到過這樣的情況,賣豬肉的會多切,我要買20元的,他會切50元的,後來買肉我直接帶現金,先告訴他我隻有20元,多切也隻給20元,後來再也沒有多切過。
也有人說去市場買蔥,說要5塊錢的,然後一稱多幾毛,賣傢說湊6塊,同意後接著又多幾毛湊7塊,盡管已經明確就要5塊錢的,到後來都是要求買傢多買。
確實在現實生活消費當中,總會遇到大爺這樣賣切糕的行為,那該如何定性其行為,顧客又該如何維權呢?
一、男子在買切糕時已經和大爺說瞭自己要一斤切糕,雙方就是已經達成協議,大爺切一斤切糕給男子,男子給一斤的錢。
《民法典》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既然男子已經說瞭自己就要一斤的切糕,大爺就應當按照男子的要求給其切一斤,這也是本著公平原則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
二、大爺在男子明確告知隻要一斤的情況下,卻切瞭四斤的切糕,男子是可以不要的,雙方的這個買賣行為可以取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男子要的是一斤的切糕,而大爺卻切四斤,這並不是男子的真實意思,他也不願意買這麼多,因此大爺切四斤切糕的行為是無效的,男子有權拒絕買這切糕。
三、男子拒絕買切糕後,轉身要走,沒有想到大爺卻不讓他走,一定要他買下切糕,不買下威脅要報警,這樣的行為屬於強賣強賣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大爺在男子拒絕買四斤切糕的情況下,大爺威脅他不買就報警,侵犯瞭男子的自由選擇權,存在強買強賣行為,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作為店傢應該做到誠信經營,顧客要求多少切糕就應該切多少給他,而不是故意切多,強求他人去買,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會讓自己付出相應的代價。
男子要一斤切糕大爺卻切瞭四斤,男子拒絕買下後大爺威脅不買要報警,您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