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西安。孟先生花瞭2元買瞭塊雞胸肉招待客人用。回傢做的時候,這塊肉散發的味道,讓他沒法繼續做飯招待朋友。他找到店傢索要說法,店傢稱:賠你20元,別無理取鬧。
這天,孟先生的朋友來傢中做客,因傢中菜品不夠,他便出去買肉菜。路過賣雞胸肉的地方,他看到雞胸肉挺好,就買瞭一塊,稱重後是2.01元。

由於雞胸肉是冰凍的,孟先生買回來就放冰箱瞭,並沒有察覺到有什麼異樣。
等到把雞肉解凍清洗時,孟先生隱隱約約聞到一股臭味,但是他覺得可能是自己想多瞭。
直到切開肉的時候,孟先生直接懵瞭,一股腥臭味撲鼻而來,瞬間充斥瞭整個房間,連坐在客廳的朋友都聞到瞭!
臭味久久沒有散去,這時他才發現,砧板和刀具上都有異味,他洗瞭好多遍,異味還是非常明顯。
這下可好瞭,自己要宴請朋友也沒有辦法做飯瞭!孟先生覺得這個雞肉導致他的砧板、刀具都無法使用,店傢理應賠償他的損失。
於是他帶著雞肉和廚具去瞭店裡,想讓對方給個說法,為何會有發臭的雞肉?雞肉的合格證在哪裡?
接待他的兩個店員也都聞到明顯的臭味,但是他們也說不出所以然。
孟先生要求查看合格證明等,店員也一直拿不出來,最後隻給孟先生提供瞭裝雞肉的外包裝紙箱。

孟先生不肯接受這種方式,提出因為雞肉發臭導致廚具也無法使用,應該賠償廚具的損失,再按照退一賠十的辦法去賠償。
對方表示,頂多隻能賠償孟先生買雞肉的十倍金額,就是20塊錢,其餘的和他們無關,他們認為,孟先生的要求有點無理瞭。
協商無果後,孟先生找到瞭調解員,希望能解決此事。如果不是他在店裡買到這個雞胸肉,也不會導致他的廚具不能用,他必須要求店傢給個說法。
調解員跟著孟先生來到店裡,發現孟先生之前買過的同款雞胸肉已經下架。
店員接待瞭他們,稱所有的雞肉都沒有問題,他們也詢問過生產者,所有的制作流程都是正規的。
說著,拿出瞭檢測報告,上面生產日期顯示是在去年的九月,第二天就送去檢驗,報告顯示是合格的。
孟先生不認可這個報告,他認為,當時他索要的時候,根本拿不出來檢測報告,現在又拿出來說合格的,他不太願意相信,他現在就是想按照食品安全法走,不足1000元賠償1000元。
店傢表示,他們也不知道什麼原因導致孟先生買的這塊雞胸肉有問題,他們賣出去的同樣的其他雞肉都沒有收到這種反饋,隻有孟先生一人提出來有問題。
他們對此感到非常抱歉,肉是沒問題的,他們也願意退貨,按照十倍賠償20元。但是對於孟先生提出的賠償廚具和1000元,他們不能接受。
就這樣,雙方僵持不下,誰也不讓誰,最後孟先生投訴瞭該店,稱必須要給自己一個說法。
一、孟先生買肉的時候是冷凍的,買的時候沒發現,但是解凍後,有明顯的發臭變質的情況,就說明這個肉已經不新鮮瞭。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雞肉發臭,導致孟先生整個房間都是異味,很顯然就是變質瞭。
店傢就算出具瞭當時生產後的檢測結果是合格的,也不能說明現在的這塊肉的檢測結果就是合格的,店傢的行為就是違反瞭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二、孟先生買雞胸肉雖然花的錢不多,但是確實買到變質產品,已經侵犯瞭孟先生作為消費者的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他要求退一賠十是合理的維權行為。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孟先生在買雞胸肉之前,也不知道是變質的,店傢也並沒有好好檢查這個雞胸肉是不是有問題,這種行為侵犯瞭孟先生的知情權,所以他要求賠償。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賠償的損失為:退還孟先生買雞肉的錢,並且賠賠這道菜價格的十倍的金額。但是雞肉就2塊錢,按照相關規定,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所以孟先生要求賠償1000元,完全是合理的要求,店傢是不得推諉與拒絕的。
三、有人提出,孟先生要檢測報告的時候,對方不提供,後來又提供出來瞭,是否有報告作假的可能呢?
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提出,明確瞭各類檢驗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所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負責。
如果說,店傢要求機構弄瞭假的檢驗報告,那麼店傢和檢驗機構因此都要負法律責任。
針對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和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明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實施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嚴重的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檢驗資質。
目前,已經接到投訴,孟先生和店傢還在協商之中。
您對此事怎麼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