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取名“搭便車”,此“蝦皇”非彼“蝦皇”!
馬上就要到吃小龍蝦的季節瞭,說起小龍蝦,“蝦皇”一定是許多小龍蝦重度愛好者常去的餐館之一。有些餐館在名稱上加上“蝦皇”二字,試圖以此來吸引更多的客流量,而這樣一種行為,很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洪山法院審理一起侵害“蝦皇”商標權的案件,被告被判賠償原告3萬元,目前,該案件已生效。

蝦皇公司經商標所有人授權,依法獲得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內提供的餐飲服務上使用全部類別的蝦皇商標的排他許可使用權,並就侵害蝦皇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取得相應侵權賠償。
2022年5月,蝦皇公司發現在某外賣平臺上有數傢餐館的名稱中包含“蝦皇”二字,其中一傢餐館經營者註冊名雖為“小甲餐廳”,但首頁上顯示著“蝦皇”標識,頁面展示欄中售賣的也是小龍蝦等菜品。於是蝦皇公司將其告上瞭法庭,要求“小甲餐廳”立即停止在其經營的餐飲服務中使用“蝦皇”標識,並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及合理開支。

據悉,外賣平臺在知曉涉案店鋪可能涉嫌侵犯涉案商標權後,第一時間將其下線並要求整改,刪除瞭相關信息內容。
法官釋法
市場主體特別個體工商戶,在註冊企業名稱、字號或者為經營店鋪制作招牌時,要註意避讓同行業的在先註冊商標,尤其是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有些商戶企圖通過攀附馳名商標等“搭便車”的行為,混淆視聽,誤導消費者,將會侵犯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湖北高院